企业年金市场成为金融机构盛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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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 10:49 上海证券报 | |||||||||
    近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同此前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一系列已经或即将推出的配套政策,企业年金市场的法律监管框架已初步形成,一个市场管理有序、潜在资金规模巨大的企业年金市场就要成为金融机构的角逐疆场。而据权威人士预测,企业年金市场的启动将以每年500至800亿元的速度扩张,在十年左右时间达到一万亿元的规模。这样的资金规模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对企业年金的角逐
    一、金融机构在企业年金市场上的角色及其优势比较     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年金市场的运营主体之一,其主要优势在业务托管和账户管理。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时,引入托管人能有效规避运作的风险,保护广大企业和职工的利益。1997年我国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资产的托管人,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中,托管人主要由具有良好信誉和较强实力的商业银行充当。因此,商业银行顺理成章成为托管人的最佳人选。     账户管理是企业年金规范管理的基础,也是联系企业年金管理各方当事人的纽带。账户管理人要有较好的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数量巨大的数据记录和变动调整,对金融机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商业银行具有明显的优势,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享有较高的信誉,通过存储业务,商业银行积累了丰富的个人账户管理经验,并且在全国各省、市和大部分县设有营业机构。     另外,商业银行拥有庞大的客户群,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无论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垄断经营还是市场经济时期的业务竞争,商业用户在客户方面都拥有较高的信誉,为企业年金业务拓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也有较强的竞争实力。     因此,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定位就是,首先立足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的业务优势,对于自身客户,则争取受托人的资格,实现对这部分客户年金的完全管理;接着展开营销策略,在托管和账户管理的客户那里实现突破,拿到受托人的资格,实现商业银行在年金市场上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2、综合性证券公司。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可投入证券市场的比例高达80%,而证券公司对于股票、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等证券产品有较深的研究,而部分券商长期的集合理财经验使他们具有了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因而作为投资管理人优势较为突出。     为企业年金制定投资策略,是受托人的一项重要职责,证券公司这一方面也有优势。同时,证券公司在投行、经纪、理财等业务积累了长期、丰富的经验,有一批合作关系良好、资质优良的公司客户,因此,券商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拓展企业年金市场有很强的实力,在这部分业务上,券商的角色则往往是受托人。     基于以上分析,证券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中作为投资管理人是有相当的优势。同时,证券公司可以利用自身区域性影响,在自身客户身上多下功夫,积极拓展企业年金业务,为证券公司在争取受托人资格方面打下坚实的基础。     3、基金公司。相比其他机构,基金公司的运作在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能够更好地保证年金运作的合规性,因此,基金公司被认为是目前比较理想的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也是在治理结构上与国际标准最为接近的金融机构。在投资管理方面,基金公司的实力甚至强过证券公司,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人才远胜于其他金融机构,因此在投资管理人的资格方面,基金公司有较为明显的优势。     基金公司的不足之处是其发展历史较短,规模较小,实力与综合性券商相比有较大差距。另外,其工作重点是旗下的开放式基金管理,对企业年金的关注程度可能不如证券公司,在年金市场的拓展方面力度不及其他金融机构。     因此,我们认为基金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定位,还是应该立足所长,在投资管理人的角色上做足文章,充分展现基金公司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专业水准,力争在迅速发展的年金市场中占得一席之地。     4、信托投资公司。根据现行法律,信托公司较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拥有更广阔的投资渠道,在我国,只有信托业是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纽带,信托公司可以合法进行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贷款、同业拆解等,可以设计多样的投资组合,不仅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还能部分分散投资风险,这一优势是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比拟的。但企业年金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管理,年金的社会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并不刻意追求高收益,其收益率略高于CPI即可,因而企业年金的投资方向受到了严格的控制,目前企业年金根据规定尚不能投资实业,信托公司的投资渠道优势并不能充分的发挥。     我国的企业年金是信托型基金,因此,信托公司拓展企业年金业务本应具有先天优势,然而我国企业对于信托业的熟悉程度远不如对其他金融机构,因此,要取得企业的信任还要做很多工作;其次,《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对于年金基金的投资渠道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信托擅长的实业投资在企业年金业务方面难以充分发挥。从理论上讲,信托公司对于企业年金的几种当事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甚至托管人都是适合的,但优势不明显。     因此,在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中,信托公司应凭借自身的综合服务能力取胜,力争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流程,把信托公司在货币、资本、产业等市场相互融通的优势作为拓展年金业务的有力砝码。     5、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多年经营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经验。我国自1980年恢复人身保险业务以来,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各家保险公司先后推出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达100多种,基本适应了城乡居民不同群体投保人的需求。特别是近几年开发的团体年金产品,与传统的养老保险产品相比,不仅有保障优势,还具有投资分红功能,受到了众多企业的青睐。企业年金制度,对经营了多年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并积累了丰富经验的保险公司来说,无疑具有较大的优势。     保险公司有强大的机构网络和销售能力。经过发展我国的保险市场主体由一家公司独家经营,到目前拥有70多家保险公司,170多家专业中介机构,约9万家兼业代理机构,初步形成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竞争,国有、民营和外国资本共同参与的市场体系。保险公司成熟的销售管理体制、完善的销售培训系统和专业化的、经验丰富的销售队伍,以及遍布全国的覆盖能力,为我国跨地区的大行业、大企业开展企业年金的后续服务提供了难得的优势和便利。     在年金市场的定位方面,保险公司首先当然是力争受托人的资格,雄厚的精算实力、成熟的中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技术、多样化的年金方案设计以及完善的销售网络,是争取受托人资格的有力保障;其次,专门的养老金公司已经出现,这使得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方面有了更为专业的优势。养老金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业务中可以充当除托管人以外的所有角色,由于在业务拓展方面的优势,加上保险公司在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方面长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养老金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一站式"服务,为企业年金市场拓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金融机构如何实行战略联盟     虽然各类金融机构在企业年金市场中各有所长,但更应看到,实现金融机构的优势互补,进行战略联盟才是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实现双赢或多赢的有效手段。根据世界银行对我国养老金市场的乐观预测,2030年左右中国的养老金规模将达到1.8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金市场。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金融机构只有实现联盟合作,才能满足年金市场不断提升的服务要求。     银行在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方面有优势,但其投资管理的不足使银行必须与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进行合作,才能确保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年金服务;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则必须寻求战略合作伙伴,强化自身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优势,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战术,依靠结盟受托人如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等进行投资管理服务,从而在年金市场中确保自己的一席之地。在证券公司充当受托人的年金业务上,还有赖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的紧密配合,使年金计划得以顺利实施;而对于拥有资产管理公司或是旗下拥有银行、信托、证券的保险集团,更是各种金融形式共同合作谋求效益最大化的典型。可以想见,未来将要发展壮大的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将是金融机构合作的盛宴。     新的企业年金法律和监管系统将催生一个规模较大,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年金市场,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这个市场无疑将充满了竞争,但重要的是它提供了更为宝贵的发展机会。     现行企业年金市场与法律监管框架     1、金融机构在当前企业年金市场中充当何种角色     2000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累积基金总量达191.9亿元,而到2003年底,企业年金累积基金总量已增至350亿元。从保险业的养老金业务来看,团体退休金计划的保费从2000年的88.4亿元增至2003年的234.26亿元,企业年金市场的潜力远远未被挖掘。     目前企业年金业务主要由社保机构、行业自办的年金管理中心和保险公司管理。由于背景的特殊,社保机构无疑是最强势的企业年金运作机构。但由于社保机构不能同时扮演"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它的淡出是必然的。而证券公司和基金现在正在积极介入这块市场。以上海企业年金发展中心为例,该中心已与包括国泰君安、申银万国、光大、湘财等十多家券商签订了理财协议。券商、信托机构、基金公司在有限的企业年金市场中将充当主要投资管理人的角色,而保险公司则热衷于团体年金险业务的拓展。     2、原有企业年金法律监管框架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是由补充养老保险发展而来的。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指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并初步提出"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的思想;1994年的《劳动法》则规定了"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企业年金制度;1995年、1997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意向,连同原劳动部《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形成了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法规基础。     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42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第一次引入"企业年金"的概念,明确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该方案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和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3、当前企业年金法律监管框架     2004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年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两个《办法》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构成了当前企业年金法律和监管体系的主体部分。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是企业年金制度的第一个比较系统的政策性文件,就企业年金的性质和管理方式、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缴费比例和方式、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等年金市场不可或缺的诸多因素作了非常重要的规定,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作了良好的铺垫。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年金市场中各方当事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及费用、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办法首先明确了企业年金的信托模式,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托管分开,分别有不同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这有利于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保障年金资产的安全;其次,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方向作了规定,对于投资流动性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固定收益类产品、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的比例,进行了明确的数量上的限定,有效地保证了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和安全性。第三,为确保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降低投资风险,建立了相应的投资风险补偿机制。     日前,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而"企业年金管理政策项目"也已启动,内容涵盖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技术标准、内控制度、人员资格考量标准、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投资政策研究等重要方面,随着这些企业年金配套政策的相继出台,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企业年金系统中各方当事人定位     新的企业年金系统中主要当事人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的运作以受托人为核心,受托人具有完全权力来管理企业年金,并承担完全责任。企业年金管理框架包括两层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托管分开,分别由不同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1、受托人。企业年金受托人是通过信托关系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该法人受托机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资格认定,并履行相应的职责。受托人要为委托人制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负责收取年金缴费及向受益人支付年金待遇。受托人处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核心位置,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制定、实施、效果负完全责任。     2、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资格认定,根据受托人提供的年金计划为企业和职工建立账户,记录缴费与投资运营收益,计算待遇支付及提供信息服务的专业机构。账户管理人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督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托管人。托管人是指按照受托人的委托,根据托管合同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提供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服务的专业机构。托管人同样要有较高的安全防范措施、内部稽核及风险控制制度。     4、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根据受托人制定的投资策略及战略资产配置,为年金计划受益人的利益,采取资产组合方式对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人要有完善的内部稽核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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