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近日组织编写的《农民工维权手册》指出,农民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等休假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新京报》11月10日)
此篇新闻在全国的很多报纸都有刊发,对于农民兄弟们来说,可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等休假权利似乎是一件大好事,但是笔者看着这条新闻,却怎么看怎么都觉得这心里不是个滋味。
先说说这篇新闻的题目:“农民工也有休假权”。依笔者之愚见,“也有”这个词在这里是要起一个强调的作用,似乎是在扭转一种“农民工没有休息权”的偏见。按理,此偏见是不应该产生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中已经对劳动者休息权作了专门规定。可是这种偏见却又真实地存在,唯一的解释只有一点,那就是我们从没有在心里把农民工当成和我们一样的劳动者,而这正是他们一直处于社会弱者地位的原因所在。
再看新闻的核心内容:“用人单位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只看新闻字面,我们没有什么可以挑剔的,但是眼见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处境,这段话却让笔者想起了一个故事:一个快要饿死的小乞丐向一个路人要点吃的,此路人看着奄奄一息的孩子,十分同情。他想:我应该先让这个孩子洗个澡,然后好好打扮一下,再给他些好吃的,然后送他去读书,让他将来成人……可是就在这个路人背着孩子去澡堂的路上,孩子却饿死了。
那个路人或许到最后也没明白,对于小乞丐来说,最最需要的是一口吃的,只有在他维持了生命的最基本的条件后,才有资本和能力去追求更高的目标,而这就如同今天的民工兄弟们一样。当一年下来,家中的老人孩子用期盼的眼神等着他们拿钱回家,可民工兄弟们却在城里为讨回一年的血汗钱而苦苦奔波甚至不惜搭上性命的时候,“休息权”对于他们来说又有什么意义呢?
为民工们争取“休息权”本身并没有错,而且是我们这个社会应该做和必须做的,但是当务之急却是满足农民最低的生存需要:让他们得到自己理应得到的工资!笔者不相信,那些无力帮助民工讨来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真的能把“休息权”处理得妥妥当当;再说,就算是民工们有了休息权,可想着被拖欠的工资,他们又怎么能休息得好呢?
让民工享有休息权,是为民工做了件好事,但是笔者以为,民工们的生存状况却不会为休息权的再次确立而发生多少改观,因为我们都知道,不执行,多少规定都“白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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