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卢叶北京报道国家税务总局11月9日宣布,2005年1月1日起,车购税将改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相关人员划转和业务移交工作将于今年底全部完成。
据了解,车辆购置税在2001年以前一直由交通部门以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形式征收。从2001年起,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过渡期间仍由交通部门代征。
据了解,由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期间,该税连续四年大幅增长,预计今年可征收550亿元,累计收入超过1600亿元。车购税收入的快速增长,不仅有效缓解了我国公路建设资本金严重不足的矛盾,也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杠杆作用”,保证了国家在公路建设中实现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
税务总局表示,目前,车购税费改革正进入关键阶段,税务机关将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人员划转分流安置、业务财产划转移交接收工作。交接期间原则上不准停征车购税,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停征的,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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