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基金销售中的利益输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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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 11:00 证券时报 | |||||||||
    近年来,随着基金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股市的低迷,基金发行工作举步维艰。为了有效提高基金的发行量,各基金公司可谓动足了脑筋,如增加销售渠道、加大广告投放力度、高调宣传基金公司以往业绩、在新基金销售前增加老基金的分红,甚至向投资者派发礼物、降低或免收大客户的申购赎回费用。值得关注的是基金为促进销售而向经纪商提供的利益输送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最终有可能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基金销售中实际存在的利益输送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代销银行和券商的手续费。为了更好地鼓励券商和银行推动基金的销售,基金公司往往争相提高销售佣金比例,有的还推行累进佣金制度,经纪商销售基金越多,返佣的比例越高;二是基金的定向经纪业务,即基金公司在分配基金托管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时,并不是主要根据银行和券商提供服务质量的高低来挑选服务提供商,而是简单地依据银行和券商帮助销售基金份额的总量来确定。这种方式目前在基金业较为普遍。     基金销售中的这些利益输送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首先,这些利益输送有可能造成基金销售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为了增加销售,基金不得不提高对代销银行和券商返佣的力度,这有可能造成基金销售费用的大幅上升,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多出来的费用最终还是需要投资者来买单。其次,有可能导致代销经纪商误导投资者。目前银行和券商往往同时代销多只基金,经纪商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主要向投资者推荐返佣比例最高的基金而不是业绩最好和最满足投资者风险要求的基金。再次,有可能影响基金投资运作的质量。基金公司如果不是按照银行和券商提供服务的质量来选取服务提供商,那么在基金投资运作中所需要提供的交易业务、研究咨询业务、清算业务等往往无法得到最有效的保障,运行效果可能并不理想。此外,如果基金与托管银行间存在明显的利益输送关系,那么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托管银行很难起到对基金运行正常的监督作用。     从海外证券市场运行的实践来看,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监管已成为潮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今年以来颁布的第S7-28-03和S7-09-04号法就分别对基金销售过程中的返佣行为和定向经纪业务作出了明确限制。为了维护广大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基金的诚实经营,我们也有必要对基金销售过程中可能的利益输送行为加以必要限制:一方面要加强信息披露,基金应当在报告中明确指出其选择经纪商的条件和原因以及对各经纪商返佣的比例,而经纪商在销售基金时也必须向投资者告知基金对其返佣的比例,以免误导投资者;另一方面也要对基金与银行和券商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其内部的利益输送行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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