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功耘: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知名公司法专家,长期从事经济法学、商法学教学和研究。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能够接受委托进行理财业务的主体,应当是有资质的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公司运作应当按照信托的原理进行。根据证监会关于《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该条规定赋予了证券公司直接受托为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的权利。但笔者认为,券商不宜直接受托理财,在一个公司内部的证券经纪业务与受托理财业务的混业是不合适的,虽然《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严格分开,并在以后的条款中多处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通过专门帐户进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但是资金的操作毕竟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很难保证券商不会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目前,已有不少券商惹上委托理财纠纷,一些券商违规挪用委托理财资金造成的资金黑洞很大。所以,券商直接受托理财,无法有效隔离两种业务的风险,最终受损害的仍是投资者。此外,对于公司内部事务的外部监管力度很难控制,过度的监管可能对证券公司正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而监管不力则会使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券商不能直接受托理财,可以另行设立子公司开展受托理财业务,以保证经纪业务与受托理财业务的分离。(未完待续)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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