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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标准化体系建设概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 17:02 商务部网站

  内容提要一、德国标准化体系建设的主要表现特点(一)协调性(二)连续性(三)DIN标准的事实法律约束力(四)DIN标准兼顾社会各方利益二、德国特色的“准政府机构”与德国标准化学会(DIN)(一)德国“准政府机构”—政府与公众间的沟通桥梁(二)作为“准政府机构”的德国标准化学会(DIN)三、德国标准化学会(DIN)介绍(一)DIN的会员组成(二)DIN的管理体制(三)DIN的资金来源(四)DIN的标准制订程序原则四、欧洲统一市场背景下的德国标准化建设五、德国及欧盟标准化体系与世界标准化体系的关系六、对进一步完善中国标准化建设的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升温及“关税壁垒”的逐渐退出,发达国家更加重视产品标准的研发和国家建设,其“技术标准化,标准专利化,专利垄断化”的产品市场开发模式已逐渐成为控制国际市场,最大限度获取利益的有效手段之一。发展中国家也应注重完善自身的标准化建设,积极投身于国际标准的研发制订,保护本国产业,应对国际贸易中的“非贸易壁垒”。

  本文就德国标准体系的基本情况及与欧盟及世界标准化组织的关系等予以简介,并在文章结尾对我国的标准化建设提出可从德国标准体系中借鉴的意见。

  德国工业较英美等传统强国起步较晚,但在短时期内经历了一次从无到强的工业跃进。其中,产品标准化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它提升了德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将德国经济迅速带入现代工业时期。德国主要的标准制订组织(StandardDevelopingOrganization)是德国标准化学会(德国全称为Deutsches InstitutfürNormung,以下简称DIN),学会前身是1917年创建的“德国标准委员会(DeutscherNormenausschuss,简称DNA)”。DIN是一个非政府组织,下辖78个标准委员会,管理着28,000多项产品标准并负责德国与地区及国际标准化组织间的协调事务。一、德国标准化体系建设的主要表现特点(一)协调性

  德国的标准化体系呈现高度的协调性。尽管除DIN外,德国还有近140个其它组织涉及标准的研订,但DIN是唯一的国家权威标准制订机构,该机构在地区或国际领域代表关于产品标准问题的德国权益。(二)连续性

  德国的标准化体系不允许存在相互矛盾的标准。只要DIN出台一项新的产品标准,或是引入欧洲或其它国际性产品标准,德国国内的其它相关标准一概废除。(三)DIN标准的事实法律约束力

  德国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参与标准制订,也未要求企业必须采纳DIN制订的产品标准。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德国的法律法规常常引用DIN标准。尽管DIN并不具备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在德国法庭上享有特殊的认同地位,这种特殊的法庭认同使得DIN标准享有事实上的法律约束力。(四)DIN标准兼顾德国社会各方利益

  DIN标准必须有利于维护并促进德国的国家公共利益。德国政治、经济界人士在涉及标准化建设的讨论中一致认为,能够服务于社会公益的国家标准化体系才是“健康”的标准体系,国家标准体系应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协助政府管理经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DIN在与德国联邦政府签署的法律协议中对此也做出了承诺,同时承诺遵循透明的标准制订程序;联邦政府对DIN的上述承诺进行法律监督并对DIN施以有力的财政扶持。德国标准化建设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收益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左右,约合150亿欧元。

  德国的标准化体系建设历时久远,早已自成一体。目前,同欧盟标准化组织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也越来越密切。二、德国特色的“准政府机构”与德国标准化学会(DIN)(一)德国“准政府机构”—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桥梁

  德国标准化建设的核心是德国标准化学会,该协会是一个具有“德国特色”的“准政府机构”。“准政府机构”在德国整体经济建设中有着不同寻常的重要意义。

  战后德国政治经济特点被概括为“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经济”,或简称为“德国模式”,主要表现为五个特点:一是统一协调的银行系统为所有德国公司提供长期贷款;二是高度组织化的雇员队伍,可与同样高度组织化的雇主队伍进行劳资谈判;三是覆盖广泛的社会福利制度;四是可以与政府进行建设性对话的强大的国家工业协会;五是大量“准政府机构”的存在,这些机构根据政府要求或在政府监督下承担并行使独立的政府职能。

  德国政府从不过多地直接干预国家整体经济运行,而是在各德国政治、经济及社会各界,包括工业各行业领域内扶持建设了许多行使原本属于政府职能的“准政府机构”。这些机构的权职在许多国家常由政府机构来承担并行使。德国联邦政府对这些机构只是予以监督,并不触及其正常运转。这些“准政府机构”形成了政府与民间的联系桥梁,缓冲了民意与“政府意志”间的冲突,使得政府行政措施及政策落实更能被公众接受,操作起来也更有效率。这些“准政府机构”的存在形成了德国社会特有的管理文化--政府与经济界的对话及合作成为一种在制度建设上被明确的社会运行形式。(二)作为“准政府机构”的德国标准化学会(DIN)

  在产品标准化建设方面,DIN是德国唯一的权威性“准政府机构”。DIN是一个注册私立协会,但非传统意义上的非盈利性组织。从诞生起,DIN就与联邦政府有着无法分割的联系。联邦政府在法律条例上广泛引用DIN的标准。在涉及产品标准的绝大多数情况下,联邦政府完全依仗DIN的工作。1975年,联邦政府与DIN签署协议,将双方的合作关系予以法律明确。该协议并未使DIN成为政府管理体系的直接或间接组成部分。DIN标准也不具备直接的法律意义的约束力,但德国法庭对于象DIN标准这样深刻影响公众生活,并被广泛承认的制度予以特殊的承认,这样DIN标准被政府及德国法庭的特殊承认使其成为德国产品标准的唯一权威。同时,DIN也得到政府的有力的财政扶持。作为回报,同时也因为1975年与政府协议的规定,DIN也承认政府对其标准化工作具有监督职能。三、德国标准化学会(DIN)介绍(一)DIN的会员组成

  DIN采用会员制作为基本组织形式。会员资格并不是参与技术标准制订的前提,但会员制的结构使得股东,不论是来自政府部门还是私人都可以参与德国的标准化建设。目前,DIN有1,682个会员,绝大多数会员来自于企业界,主要是大型及中型企业。三分之二的会员企业雇员数超过100人,三分之一会员企业人数超过500人。会员中还包括23所大学,7个协会和2个联邦部门。

  雇员数在100至500名间的企业是DIN会员的最大组成部分。DIN的执行董事会成员及下辖各技术委员会工作人员大多是大型企业的代表。这在一方面造成了德国的标准制订并没有完全代表德国中小企业,包括消费者的利益。表1:德国标准化学会会员组成情况:雇员数100人以下100-500人 500人以上 其它 会员总数会员数量 397 679 571351679资料来源:德国标准化学会(2003年7月)(二)DIN的管理体制

  DIN管理体制由会员大会、主席、主任及标准委员会组成;每个标准委员会下设有为数不等的工作组。

  1.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DIN最高层也是最重要的管理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该大会的管理作用并不明显。会员大会两年一届,届时选出DIN的执行董事会,负责管理DIN的日常事务。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主席,各业务领域主任,并决定设立或取消某一标准委员会。执行董事会的另一重要权力是可以投票决定修改DIN的成立章程。

  2. 享有下放权力的标准委员会

  德国产品标准的实际制订者是DIN下辖的标准委员会及该标准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但这并不意味着DIN的权力中心-执行董事会对某一具体标准的开发制订没有任何影响力。DIN为这些标准委员会制定工作程序框架,但具体标准的制定就由企业选派的代表在标准委员会中完成。(三)德国标准化学会(DIN)的资金来源

  对于其核心业务--标准制订工作,DIN在2003年时雇员为398名。DIN还建设了标准研发的基础组织,并向其参加的地区及国际标准化组织支付会费。DIN的资金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DIN子公司的商业运作收入;二是会员的会费及捐款;三是联邦政府拨款。2000年,DIN的标准化建设预算为8700万欧元,2002年减至6600万欧元,2003年减至6500万欧元。2002年,13%的预算源于联邦政府拨款,联邦政府拨款的前提是款项必须与特定项目挂钩,也是常说的“专款专用”。此外,联邦政府还补贴DIN必须缴纳给欧洲及国际标准组织的会费,并补助由DIN执行的对于第三国的扶持项目,借此来鼓励DIN参与地区及国际标准化建设,维护德国的外部权益。目前,DIN资金的最大来源是其子公司的商业运作,如出版社,软件公司等等;还包括DIN在其它公司的控股。2003年,DIN的子公司数量达267个,该年度DIN从这些子公司的收入高达5200万欧元。

  其它资金来源于会费及会员的捐助,会费的收取根据会员企业的雇员人数。(四)DIN标准的制订程序原则

  DIN实际的标准制订工作是由其下属的76个标准委员会(2003年)及其所属的3,700个工作组来完成。1994年来,DIN所颁布的标准数量逐年急剧上升,主要原因是落实欧盟统一的产品标准及国际标准组织和国际工程委员会(ISO/IEC)的相关标准。同时,由DIN颁布的仅适用于德国国内的标准数量大幅下降。2002年,DIN颁布的标准只有20%是国内标准,其它80%都是落实欧盟或国际标准。

  超过25,000名专家,大多是来自会员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定期参与DIN下设标准委员会或其下设的工作组的标准研发制订工作。DIN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标准委员会并协调标准制订程序。DIN的财务委员会负责安排对于标准委员会的资金划拨。一般情况下,一个标准委员会的资金来源除了DIN财务委员会的划款外,还包括DIN预算中的资金,以及会员的自愿捐款。标准制订程序遵循国际通行的“合意制(consensus)”。在几乎每一个标准开发阶段都有一些公开的要求,以便让所有股东及公众了解新的标准项目并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一般来说,DIN开发一项新的标准需要耗时三年的时间。每隔五年,DIN都要对其制订的标准进行一次审订,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对标准做出修改。四、欧洲统一市场背景下的德国标准化建设

  目前的德国标准化体制建设与欧盟标准化建设是密不可分的。近二十年来,DIN所颁布的绝大多数新标准原本都是欧盟或国际标准。如2002年,DIN共颁布了2,478项标准,其中只有519项是德国标准(DIN),仅占20%;50%多的标准,1,311项是落实并采用欧盟标准(DINEN),另外572项在是国际标准(ISO或IEC)的框架下开发的,然后被欧盟及德国采用,也就是说,2002年DIN所颁布标准的20%多是与欧盟及国际标准完全一致的。

  1957年“罗马条约”签署后,促进产品标准的统一化工作被欧共体各国首脑作为扩大完善欧洲统一市场的一项重要政治举措。欧洲委员会意识到,只有在统一的标准体系之上,欧洲统一市场才能实现。在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道路上,欧共体碰到两大难题。首先,成员国现行的产品标准必须予以统一,欧洲大市场内的货物、服务、人员及资金的自由流通才能得以实现;其次,各成员国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必须在欧洲层面上予以协调,才能避免今后在标准建设上产生的冲突。

  欧共体开始了解决问题的漫长征程。1975年至1980年间,欧共体尝试以颁布包括详细技术标准的一系列统一指令来协调各国标准,目前这一措施被称为“旧方法”。结果在某些案例上的统一指令谈判持续了近15年,各国方才达成统一的欧洲标准。为加快欧洲统一市场的进程,欧盟后来出台了名为“新方法”的一系列统一指令,并要求各国将统一指令落实到本国法律。新的统一指令并未规定详细的技术标准,只是对广义产品领域规定了最主要的技术标准。这样,各成员国之间就比较容易展开统一指令的谈判。1985至1992年间,欧洲委员会共通过了近300项统一指令,为欧盟于1992年实现欧洲统一市场铺平了道路。欧洲人用了三十年的时间解决了上述两个难题。

  新的标准统一框架将制订欧洲产品统一标准的任务授予欧洲标准委员会(CEN,http://www.cenorm.be)、欧洲电子标准委员会(CENELEC,http://www.cenelec.org)和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ETSI仅负责开发欧洲信息及通讯产品的技术标准。

  CEN由各国标准组织共同创建于1961年,1975年迁至布鲁塞尔。2001年,该组织财政预算大概为1千万欧元,其中46%是成员会费,41%来自欧盟拨款,其余来自合同销售收入或欧洲自由贸易区会费。截止到2001年底,CEN共计开发了约7,500项产品标准,下设有276个技术委员会。预计欧盟东扩之后,CEN最终管理的标准将达25,000项。

  CENELEC创建于1973年,由多个标准机构合并而成。该机构专门制订电工产品标准。目前,该机构下设78个技术委员会。2001年,该机构制订了476项新标准,其中65项与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相同。截止到2001年底,CENELEC共计制订了4,543项标准,其中25.5%是欧洲标准。2002年,该机构预算为360万欧元,其中71%来自会费。CEN与CENELEC两个组织的预算看似有限,但这并不说明什么,因为两个组织的标准制订工作主要通过由各成员国牵头的技术委员会完成,标准制订人员主要是来自工业界的两个组织的持股者指派的专家。

  CEN与CENELEC根据欧盟统一指令中规定的“最主要技术标准”来制订欧洲的产品技术标准。各成员国的标准制订机构一般都是CEN或CENELEC的成员,它们有责任建议本国政府将CEN及CENELEC制订的标准落实到本国法律。

  欧洲标准化体制的最大特点在于欧盟颁布的指令及CEN及CENELEC制订的标准间的直接法律联系。产品符合CEN及CENELEC制订的“最主要技术标准”,即被视为符合欧盟统一指令要求,可以在欧盟自由流通。所以说,欧洲产品标准虽然在性质上是自愿性的,但现实中却是强制性的,这样就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参与到标准制订工作。

  还有一点必须强调的是,CEN及CENELEC的标准制订工作并不仅仅局限于欧盟“新方法”所颁布的指令。事实上,截止到2001年底,仅有CEN制订标准的13%及CENELEC标准的17%是根据欧盟要求及资助完成的。CEN及CENELEC目前都有21个成员(欧盟原15国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区,即: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四国以及捷克和马耳它)。目前欧盟成员已扩大至25国,欧盟标准机构的成员也将相应扩大。

  各成员国标准制订机构在CEN及CENELEC管理委员会中都派有代表,但最近几年,CEN及CENELEC的独立性不断加强,主要原因在于欧盟对其拨款的逐年增加。CEN及CENELEC与各成员国间关于落实国际及制订欧洲标准上的分歧也越来越明显。

  欧洲标准对于DIN标准的重要性不断加强,但这并不意味DIN的作用在减弱。首先,DIN颁布的部分标准仅是为德国使用而研发;其次,成员国标准组织并不会最终被欧盟标准组织兼并。应该明确的是,包括DIN在内的欧盟成员国标准组织是构成了欧洲标准化体系的中坚力量,欧洲标准化组织的管理委员会中的各国代表也都是在欧盟层面上,并通过欧盟在世界层面上极力维护各成员国的相关利益。五、德国及欧盟标准化组织与国际性标准组织的关系

  做为一个典型的出口导向性工业国,德国经济的冷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出口的强弱,所以德国人对于使用国际统一标准来开拓国外市场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表现出了特殊的热情。

  DIN于1951年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由DIN和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联合组成的德国电工委员会(DKE)代表德国参加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针对上述两个权威性国际标准制订组织中的每一个技术委员会,DIN下都设有一个“镜像委员会”,负责收集国内该领域的来自企业及社会的意见建议,并总结成为德国在国际标准机构中的国家意见。德国对于国际标准组织的热情从几个数据可见一斑。ISO下设187个技术委员会中有29个是由DIN负责,ISO的532个技术分委员会有90个是DIN负责。2002年DIN公布的标准中有27%与ISO或IEC标准完全相同。DIN目前的执行董事会主席是ISO的副主席。DIN对于ISO和IEC的深入参与使得德国企业对于国际标准领域的最新动态有着准确的把握。

  DIN还通过欧洲标准化组织对世界标准化组织间接施以影响。虽然CEN与CENELEC并不是ISO或IEC的投票成员,但CEN与CENELEC的出现在地区内对ISO和IEC在国际上的权威性提出了巨大挑战。1991年“维也纳协议”的签署为双方解决这一问题铺垫了基础。协议规定了双方最基本的两种合作方式,一是ISO一般应首先启动一项标准研发项目,CEN只是视情况采纳该项标准。再者,如果欧盟通过欧盟指令形式指出有必要创建欧盟的技术标准,ISO应视情况采纳该项标准。

  “维也纳协议”受到来自美国及日本等国的强烈批评,认为欧盟将借此左右国际标准的制订。但现实中,由欧盟倡议的国际标准占ISO标准的比例很小。如2002年,ISO共颁布5,000项产品标准,其中仅有300项是首先由欧盟倡议的。

  (信息来源:驻德国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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