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 券商不得拖延或拒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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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 12:33 上海证券报 | |||||||||
    周晓同志:     我们是江阴的一家证券营业部。我营业部在业务拓展的过程中,发现当地个别券商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时候,层层设卡,故意拖延和制造障碍,不让投资者及时顺利地办理转户手续。此举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券业之间的良性竞争。
    首先,在投资者证件、手续齐全的情况下,采用欺骗、刁难等种种手段拖延甚至拒绝办理撤销指定交易,造成客户时间和精力的大量浪费。据我营业部的新客户方老先生反映,他为了办理转户前后跑了五趟,原来那家券商最初以不能撤销指定交易为借口,接着又设置了需服务人员签字、经理签字等繁琐复杂的手续作障碍,在此过程中,还出现因服务人员、经理找不到的情况而不得不再次受阻,更有工作人员欺骗说:"今日有新股,不能转户"。     其次,免费开户、送礼品本来是券商吸引客户的营销活动。但一些券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要求那些享受过免费开户和接受过礼品的客户必须做满3年,即使客户主动以现金归还也不行。      江阴 李先生    李先生:     近期,本报接到一些投资者和证券营业部来电,反映一些证券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时,没有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而是以种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损害了部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此类现象高度重视,曾经多次对违反规定经查证属实的会员和营业部提出过警告。上海证交所也曾多次三令五申,各会员单位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切实做好对投资者的服务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申请(如果存在投资者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等违约情况的除外)。     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对所谓"新股发行期间不得撤销指定交易"的说法给予了解释。据上证所有关人士介绍,对于按市值配售发行新股,指定交易撤销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T日,当天尚未申购,也未有其他未履行的交易交收责任的账户,可以撤销指定交易。     2、T+1日,对于已参与申购的账户,由于存在中签并须缴款的可能,属未履行完交易交收责任,故不能撤销指定交易。     3、T+2日,参与配售申购但未中签,且未有其他未履行的交易交收责任的账户,可以撤销指定交易。已中签的账户须缴款,属未履行完交易交收责任,不可以撤销指定交易。     4、T+3日,中签的账户不可以撤销指定交易。     5、T+4日,未有其他未履行的交易交收责任的账户可以撤销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士强调,以上只是对市值配售发行新股期间指定交易撤销问题的解释说明,除此之外的情形仍应按照上证所全面指定交易规则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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