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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车买卖新法待破茧(政策信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 10:01 人民网-市场报

  张伯顺

  商务部于日前在其网站公布了两个最新版本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个是关于新车销售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另一个涉及二手车流通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作为我国汽车贸易政策的两个具体“办法”,经过两年多时间的磨练,终于从背后走到了前台。

  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已正式颁布,这是从宏观上引导我国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重组,提高汽车产品竞争能力,满足消费者对汽车商品需求,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包括“汽车销售实施办法”和“二手车管理办法”在内的汽车贸易政策,则是在产业政策的框架下,具体指导我国汽车贸易业发展,规范汽车市场经济秩序和相关企业经营行为的政策,它还将涵盖汽车配件流通、汽车维修、汽车租赁、汽车回收、汽车报废、汽车进出口等方面的市场准入、发展方向、经营监管等内容。与产业政策相比,内容更具体、针对性更强。

  之所以要出台这些汽车贸易政策,是因为我国汽车贸易和服务,相对于汽车制造,其发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明显跟不上汽车市场发展。据笔者理解,“汽车销售实施办法”,将取代原国家计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现行有关小轿车销售权核准管理办法,原有的汽车经销商将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转为汽车供应商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二手车管理办法”一旦施行,原内贸部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就废止,二手车的流通将“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用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的话说,“方便汽车经销企业进行二手车交易”。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或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申请人,应能证明符合“二手车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符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方可申报,且要得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准。这是征求意见稿的两个办法的亮点所在。但是,国外的旧汽车和旧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依然严禁进口。

  中介的行业组织受到充分的重视,也是征求意见稿的两个办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对于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经销商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汽车行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或汽车品牌经销商的申请,商务主管部门也可委托汽车行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资质条件进行评估。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脱钩,专职在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执业。

  此外,两个征求意见稿的办法规定正式施行时,还将制订有关细则或规范,以更好地配合实施。“汽车销售实施办法”提出汽车行业组织专家委员会组成,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细则,由汽车行业组织制定,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二手车管理办法”说,二手车交易规范,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颁布;二手车鉴定评估规范,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另行颁布。

  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设定的时间表,“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

  “汽车销售实施办法”已是箭在弦上,正式文本,必将在年内亮相,时间非常紧迫。面对目前我国汽车市场尤其是轿车市场低迷的严峻形势,生产厂家还希望“二手车管理办法”早日出台,二手车市场能尽早开放和活跃,以救车市。

  《市场报》 (2004年11月09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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