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溢
近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该公司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条款进行了一些变更,其中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点就是对原本不存在免赔额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规定了500元的最低绝对免赔额。一时间,舆论界和众多消费者纷纷对此表示不满,甚至有人干脆将其称作“霸王条款”。
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保险公司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完全有理由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选择合适的保险条款,只要该项条款能够满足市场上大部分保险产品消费者的需求,就不该动辄就给保险公司正常的业务调整行为扣上“霸王条款”的帽子。
而且,具体就人保公司这次调整免赔额的行为来说,不仅顺应了当前我国车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实际上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那些重视防灾防损客户的正当利益。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拥有私家车的人们越来越多,彻底打破了从前在车辆数量还很有限的条件下,一般只是专业司机驾驶汽车的情况。在今天非专业司机已经占据驾驶人员主流的情况下,保险事故的数量特别是小额事故的数量越来越多,若保险公司对这些小额损失不论金额有多小都须一一赔付,势必会无谓地占用保险公司大量的人力物力从而导致经营费用的上涨,甚至导致保险公司付出的理赔成本要远高于赔偿金额。这种无效率的费用上涨的结果自然是保费的无谓上涨,最终负担还是要落到消费者的头上。
从财产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本意来看,主要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在遭遇重大损失时在经济上陷于困境,也就是说,财产保险主要保障的是超过被保险人经济承受能力的风险。具体到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当被保险车辆发生诸如全损之类的重大损失时,重置车辆的费用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无疑是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这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以避免被保险人陷于困境。而对于类似刮擦这样的小事故,由于损失金额通常不大,完全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消化。因此对于机动车辆保险设定一个免赔额,完整地体现了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真正内涵。在设定了这样一个绝对免赔额之后,保险公司可以集中精力为客户发生的较大事故损失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从而在保户最需要也是真正需要保险保障的时候为他们分担更多的经济损失,这才是最能够体现保险服务本质和其“精巧的社会稳定器”功能的时候。
在财产保险中,较高的免赔额也对应着较低的保险费率,规定了免赔额的险种其费率往往要比无免赔额的费率要低很多。如这次人保财险公司公布的新版车损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费率与以前相比下降了12%左右,这对于车损险的投保人来说,无疑可以节省一笔数量可观的保费。
不仅如此,随着绝对免赔额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更方便地利用车损险条款中规定的“无赔付优待条款”来进一步减少自己承担的保费。人保新版车损险规定:如果车主上一年度没有出险,将在下一年度享受10%的保费优惠。若5年内未曾出险,则可优惠50%的保费。这样的话,被保险人由于对于500元以下的小额损失必须自行承担,所以对于那些经常发生的小额事故被保险人将不再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就意味着只有在发生较严重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才会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而那些损失金额较高的保险事故其发生概率是很低的,这样被保险人很容易就能达到1年不出险,甚至5年不出险的要求,从而就可以在保险费率上获得更大程度的优惠。
《市场报》 (2004年11月09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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