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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偷拍上网为什么不告网站(借题说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 07:47 人民网-市场报

  崔书君

  一位长相靓丽的年轻女孩走进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向接待她的律师求助:一个月前,她在商场购物试衣时遭遇手机偷拍,她试戴透明胸罩的照片甚至被人转载上网,这使她羞辱难当,她欲通过法律讨回公道。据法律界人士透露,如果该案成立将成为全国首例手机偷拍官司。

  手机偷拍可恨。可官司并不好打:一是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手机偷拍是否属于侵权,尚未进入法律范畴。二要通过司法渠道将拍照的“黑手”绳之以法是非常困难的。

  可是,笔者很疑惑。为什么非要告这个“黑手”呢?为什么不去告网站呢?

  这个网站刊登这种偷拍照片,既是违法的,又是侵权的。据报道,记者上网搜索后,发现有不少照片是手机偷拍的,有些帖子更是以“手机偷拍美女走光”为标题,吸引网友们点击。这些图片大多是女性的胸、臀、内裤等隐秘部位的大特写。首先它涉嫌传播色情,是应该被公安机关严查的。更何况明知这些照片是属于偷拍的,而且帖子以“手机偷拍美女走光”为标题更是“明知故犯”。是非常明显的侵权。笔者认为偷拍者固然可恨,但公安机关首先应该查处的是网站,受害者首先应该起诉的也是网站。

  可能有人会说,偷拍者才是直接侵权者,因为是它偷拍,而且直接进行的活动。但是,笔者认为网站才是直接侵权者。因为偷拍者虽然偷拍了照片,但如果自己欣赏并不完全侵权,即使算做侵权也无人知道。而网站的公布才是将侵权夸大化,严重化的直接原因。所以,应该是受害者先起诉网站,网站赔偿之后,再由网站起诉或寻找偷拍者。

  当然,偷拍者和网站共同才能完成,“一只巴掌拍不响”。两个都可恨。但是,先有偷拍者还是先有色情网站,这个问题就好比问,先有卖淫者还是先有嫖娼者?都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难以确定。其实也不必确定。只要确定哪个更严重,哪个更“规模”。这就像,卖淫可恨,组织卖淫更可恨;吸毒违法,贩毒犯罪。

  所以相比之下,偷拍者只是“小毛贼”,色情网站才是“大恶霸”。打掉色情网站,固然不会让偷拍者消失,但一定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受害者的受害程度。这个时候再来一一清理“残余”也不迟。

  《市场报》 (2004年11月09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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