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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万鸿(600681)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 05: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ST万鸿(600681)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04年11月2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仲裁委员(2004)京仲裁字第0242号裁决书,申请
人新华书店总店与本公司担保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

  二、有关此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新华书店总店称:申请人于2002年9月30日为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借款1625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2年12月4日公司与申请人签署《反担保协议》和《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新华音像租赁发行有限公司发行的63.5%股权质押给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反担保。后因借款人未到期还款,生效法律判决申请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申请人依据《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要求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将质押股份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赔偿申请人6433561元的经济损失及利息。公司收到仲裁申请后提出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仲裁委答复在仲裁过程中解决此问题。2004年1月29日申请人增加仲裁请求,请求公司承担的经济损失数额1720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用130000元。上述事项本公司在2003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2004年4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在仲裁过程中公司还向仲裁委书面提交了对《反担保协议》和《股权质押合同》使用的本公司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但申请人拒绝提供鉴定,仲裁庭却对涉及真伪的真要证据屈从申请人的意见,不进行鉴定。

  三、仲裁情况: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公司没有证明备案印痕系唯一使用印章印痕为由,驳回了公司关于申请鉴定的申请;同时北京仲裁委虽认定《反担保协议》和《股权质押合同》是为公司的股东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也承认这种担保是非法的,但却以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为由,认为上述担保有效。并据此裁决如下:

  1、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拍卖、变卖或采取其它方式转让给申请人其所持有北京新华音像发行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额的63.5%的股权;并以所得款项向申请人支付17208000元,支付利息774190.63元。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3、案件仲裁费共计136452.05元,由申请人承担6452.05元,公司承担130000元。

  上述公司应给付申请人的款项和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并没有与新华书店总店签定过反担保协议,前董事长刘波涉嫌指使他人伪造公司印章签订此协议。公司现正与律师积极准备有关证据和材料,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有关该事项的进展,公司将按规定及时予以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2003)京仲案字第0839号仲裁案开庭通知;

  (2)仲裁申请书;

  (3)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

  (4)关于确认(2003)京仲案字第0839号仲裁案仲裁协议的无效的申请书

  (5)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关于(2003)京仲案字第0839号仲裁案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

  (6)北京市仲裁委员(2004)京仲裁字第0242号裁决书。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11月8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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