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数十家媒体报道过的海南归侨亿万财产被侵占案日前有了一审判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4月对犯罪嫌疑人黄汉民以诬告陷害和职务侵占两罪提起公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3日和17日两次开庭公开审理,并于10月18日判决黄汉民犯罪成立,两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2年。黄汉民不服判决,已上诉到海南省高院。
值得关注的是,在一审尚未宣判的时候,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已经接受了在押犯罪
嫌疑人黄汉民的民事诉状,要求确认刑事起诉书认定的黄汉民侵占的股权归他所有。本案引发了法律界人士关于我国一案两审和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的认知争论。
一波三折
1993年2月28日,归国华侨蔡宝银和她的姐夫郑李贵在海口市工商机关申请注册“海南星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座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蔡宝银和郑李贵各占50%的股份。100万元注册验资的钱是蔡宝银向亲属借的。星座公司的核准日期是1993年4月20日,在此之前,蔡宝银和郑李贵共打入资金80.636万元。到1993年底,蔡宝银自己出钱307万元以星座公司名义购买别墅一栋,星座公司一年内净资产达400万元以上。
1993年6月10日,星座公司收到以黄汉民任总经理的海南鸿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鸿兴公司)交来的157.82万元,进帐单写明为借款。后司法机关经调查取证,证实该笔资金系蔡宝银、黄汉民及江某三人合伙炒股后给蔡宝银的分红款。
1996年2月,星座公司更名为海南新大洋石油公司。为避免引起家族成员内部的纠纷,蔡宝银把自己名下的股份虚挂到当时的好朋友黄汉民的名下,所有的手续都是蔡宝银在工商局单方办理,黄汉民并不知情,黄汉民的签字也是蔡宝银找人代签的(已作司法鉴定)。蔡宝银的这个不规范的虚挂他人名义做股东的做法为自己埋下了祸根。
1996年8月,蔡宝银将新大洋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至600万元,郑李贵名下为360万占60%,黄汉民名下为240万占40%,法人代表仍为黄汉民。经司法鉴定,所有这些变更都是虚增,根本没有资金注入,手续是蔡宝银托人办理的,黄汉民的签字也是蔡宝银找人代签的。
2000年8月,蔡宝银和丈夫唐开兴已把新大洋公司的资产做到上亿元,为规范公司股权,她到工商局把新大洋公司黄汉民名下的40%股份又挂回到自己名下,将法人代表变更为亲属王隆广。
2000年10月,黄汉民向海口市公安局举报,称蔡宝银和她的丈夫唐开兴以及其家属王隆广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举报信明确指出“所有的签名都是王隆广冒签的”。其中提到他投入新大洋公司四笔资本经司法会计审计均不是投资款。
海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刑侦支队队长丰凯(因受贿已另案被判刑13年)批准立案,并在11月19日对蔡宝银、王隆广和唐开兴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唐开兴因在外出差未被抓)。然后在未经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况下,有关办案人员仅凭一封举报信就确认新大洋公司的股权是黄汉民的,甚至以刑侦支队的名义发函给工商机关说明蔡宝银是犯罪,股权属于黄汉民。工商机关据此把股权变更到黄汉民名下。财产全部交出后,蔡宝银、王隆广被取保候审,并被告之永远不得返回海南。
2002年6月,丰凯因受贿罪被逮捕,海口市公安局也进行了调整。由于蔡宝银、唐开兴、王隆广等人不断上告,海口市公安局决定复查蔡宝银案。经过司法会计鉴定和几个月的调查取证,确认黄汉民确实没有股权,举报信的内容全部虚假,海口市公安局遂于2002年12月20日撤消了蔡宝银侵占案,以诬告陷害罪对黄汉民立案侦查,并于同日抓获了黄汉民。2003年1月20日,海口市检察院以涉嫌诬告陷害罪批准逮捕黄汉民。
2003年4月23日,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诬告陷害罪和职务侵占罪移送海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两次退补侦查。
2003年11月3日,海口市检察院因种种原因变更对黄汉民的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但不久后,海南省检察院对本案又组成了强大的专案组,重新审查所有证据,另行委托了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对所有涉案经济往来进行鉴定,同时也对蔡宝银的所有经营活动进行了审查。随后,逮捕了黄汉民的两名同案犯,对参与本案策划的黄汉民的法律顾问进行通缉。
2004年4月22日,海口市检察院重新逮捕黄汉民,并于同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口市检察院派出了该院最优秀的公诉人之一———公诉处副处长王宏斌出庭支持公诉,仅诉讼证据卷就有60多本。
2004年5月13日和5月1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本案。
2004年9月8日,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宣布本案判决时,黄汉民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状,要求将他被指控为犯罪所侵占的股权确认为他所有。
2004年9月14日,海南省高院正式受理此案并通知被告郑李贵和蔡宝银应诉。
2004年9月28日,海南高院发出《预审通知书》,决定对黄汉民提出的一般股东纠纷案在2004年11月16日进行预审。
2004年10月18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以诬告陷害和职务侵占判决黄汉民有罪,两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2年。黄汉民不服判决宣布上诉。
三个主角
蔡宝银是印尼归国华侨,其祖父是印尼棉兰岛的著名侨领,父亲是印尼商人。20世纪60年代为躲避排华势力的迫害,蔡宝银的父亲抛弃在印尼的产业带着全家回国。蔡宝银毕业于湛江海洋大学,从1985年起就帮助母亲开店,在1993年时已有百万家产。星座公司于1993年成立后,在她的打理下,到年底就有了400多万的资产。
唐开兴,海南东方市人,曾执教于湛江海洋大学,与蔡宝银婚后到海南海运总公司工作,后组建海南南洋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并运作上市,曾被评为海南十大杰出青年。1996年南洋船务股权被转让后,他开始帮助蔡宝银打理新大洋石油公司。他动员蔡宝银拿出全部家产投资海南资源集团公司,并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合作建成了年产50万吨凝析油的化工厂。蔡宝银和唐开兴夫妇用了4年的时间,通过家族式管理,将新大洋石油公司的资产运作至上亿元。
1992年,蔡宝银和唐开兴夫妇遇见了本案的另一位主角———黄汉民。
黄汉民来海南前,在深圳开有一个商场,经营日杂百货。1992年时受香港商人的委托,筹建港商独资的海南鸿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并被委任为总经理。1996年,鸿兴公司更名为新业基房地产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变成了黄汉民。经司法审计,新业基公司没有对外投资,也没有利润。
蔡宝银与黄汉民一起炒股票挣过一些钱,两家关系很好,甚至1993年底买别墅时都买在一起。本案证据显示,从1996年至2000年双方共有4笔帐目往来,但经司法审计均属于往来款,和新大洋公司的股权无关。蔡宝银在2000年不欠黄汉民任何钱,反而借给黄汉民200万元人民币。黄汉民从来没有参与过新大洋公司的经营管理,在新大洋公司也从来没有过分红和收益,完全是个挂名的股东。更令人感到蹊跷的是,欠蔡宝银的200万元中的75万元是黄汉民在2000年10月已向公安局举报蔡宝银后才向她借的。
经司法审计,2000年12月黄汉民侵占新大洋石油公司时,公司帐面有现金6300万元,库存油13000吨(被黄汉民卖得现金3600万元),并拥有港湾精细化工厂的50%股权,还有奔驰、宝马、子弹头等多部高级汽车。
2002年12月,公安机关拘捕黄汉民后,查到近亿元资金在3个多月里被黄汉民转到了40十多个不同的帐户和单位又再次转走或提现,仅有2300多万元又以黄汉民个人的投资款名义转回新大洋公司。经公安机关一年多的追查,目前仅追回现金1000多万元和帐面三四千万的资产,5000多万现金至今查不到去向。
遭遇尴尬
虽然有了一审判决,但本案远未尘埃落定。尤其引人关注的是: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察并经司法会计鉴定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而且是经检察机关专案审查并再次进行独立司法会计鉴定确认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却启动民事程序要求上一级法院确认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存在。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并判决,上级法院基于同一事实是否有权受理民事案?这算不算是一案两审?是不是对先刑后民原则的否定?
在本案一波三折的进程中,一些法律人士发现了这样一些令人尴尬的问题:
1.基于同一事实,公诉机关已经起诉而且中级法院正在审理并判决,上一级法院却又立民事案,这是不是一案两审?是否违反了一案不能两审的基本司法原则?
2.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刑事案件正在审理,是否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有法律工作人员指出,我国法律规定: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刑事犯罪事实的,应立即中止民事诉讼,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中,如遇刑事犯罪,可启动刑事程序而中止民事程序,但从来没有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启动民事程序。
3.海口中院对黄汉民诬告陷害和职务侵占两罪已开庭审理完毕,并且已经对事实判决认定是犯罪,而省高院的民事立案是否能和刑事犯罪的上诉案合并审理?一审民事案向二审刑事案能不能进行移送?有没有法律依据?
4.海口中院已判决黄汉民有罪,省高院还审不审黄汉民的民事侵权案?下级法院的刑事判决对上级法院基于同一事实的民事确认认定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5.海口中院判决黄汉民有罪,而黄汉民已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是合并审理,还是优先审理其中的一个?而海南高院有没有自由决定权?法律有何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怎么办?
本报将进一步关注本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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