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新规难破股权分置旧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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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 11:00 财经时报 | |||||||||
    一部旨在规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及定向发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草案)(下称新《办法》)有望近期颁布实施。据认为,这是一个时期以来证监会为抓紧落实国九条积极推动的一项利好市场的举措。     然而,比照2001年2月颁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下称旧《办法》),《财经时报》获得的这部包括42项条款的新《办法》中,尽管“保护投资者
    新《办法》指向无度的圈钱行为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对上市公司融资规模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如在增发上,新《办法》规定:募集资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净资产额的50%。旧《办法》则规定,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值。     与些同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成为再融资前提。第12条第10款规定: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当年,50%以上与承诺用途不符,或主营业务利润下降50%以上,自该情况披露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融资。第7条规定,发行人货币资金以往投资于有价证券、委托理财的合计不得超过本次募集资金的40%。     对于专门辟出的针对定向增发的章节,业内人士认为,作为特有并购方式产生的定向增发,以前基本没有相关规定制约,新《办法》的相关条款,将有力促进这一并购模式的成熟和发展。     新《办法》并增加了有关发行失败的条款。21条规定:上市公司自收到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应在6个月内发行,逾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22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配股,老股东认购不足发行股份上限的50%,则上市公司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认购资金返还给股票认购人。     在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章节中,加入对违反《办法》的上市公司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此外对市场甚为关注的类别表决制也正式写进新《办法》中。     股权分置或令新《办法》执行中扭曲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制定新《办法》的出发点十分积极,然而在执行的有效性上却未给出让人乐观的信息。这主要体现在,股权分置的现实桎梏,令政策在现实操作中往往发生扭曲。例证是,不久前发生的多起类别表决制并未“预演”出市场期待的公平结果而遭市场诟病。而新《办法》中并未体现执行中的保证公平。     对于新旧《办法》中均有规定的强制分红方案也不无疑惑。由于规定在3年不分红派息的情况下,只要公司做出合理解释即可“过关”。因此,强制分红显然难以得到有效贯彻。更有观点认为,股权分置下的强制分红,或令流通股东遭受更大损失。     而被成熟市场最为看重的信息披露条款,尽管由6款增加至9款,分析人士认为,旧《办法》多有基本乃至苛刻的披露要求。然而发生在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披露违规几乎无时不在,监管与责罚力度的缺失让相关条款不无失色。     市场环境与历史沉疴的现实冲突,令制度建设更多体现在治标意义上,本质上的问题无法解决,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长时期流于空话,其弱势地位日益突显。也因此,有市场人士认为,这部用意良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虽然指向明确,却难突破股权分置下的旧有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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