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一房地产开发商在签了卖房合同后却找不到买主了,在登报声明查找不到买主后卖掉了房子,被原购房者告上法庭。11月5日,经京口区法院调解,该房地产开发商当庭返还原告王先生购房款12万元,并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9.5万元。
今年9月,原告王先生向京口区法院起诉称,与被告镇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0年年底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已经交付购房款12万元,尚余2万余元,双方约定在房
屋交付时付清。合同同时约定,开发公司应当在房屋建成后,通知原告交接房屋。因原告住房并不紧张,合同订立后,没有像一般购房者一样时刻关注房屋建设的进展。到了2003年上半年,因为一直没有收到开发公司交接房屋的通知,原告到开发公司打听情况时,发现开发公司已经将房屋转卖给了另一购房者,遂起诉要求开发公司返还12万元,并赔偿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开发公司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感到很冤枉。据开发公司代理人称,因为订立合同时的疏忽,开发公司没有留存该购房者的具体联系方法,房屋建成后,一直没有办法通知王先生交接房屋,在其他房屋都已完成交接很长时间后,开发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了通知,要求王先生在15日内到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王先生始终没有出现,所以开发公司才将房屋出售给了另一购房者。
针对被告的辩解,原告王先生认为,原告不可能每天关注报纸上的通知,所以被告不能以在报纸上刊登了通知就可以免除了责任,现在房屋价格飞涨,原告要购得同样的住房,要多付10余万元的房款,故坚持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希望有关企业要真正树立起法律意识,一旦签订了合同就要有履约意识,切实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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