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掉类别表决的“新尾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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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 08:16 证券时报 | |||||||||
    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备受投资者关注的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制度作为五项保护公众股东权益措施之首而位列其中。而且在类别表决的内容里,现行增发规定中所存在的“只有再融资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才提交流通股股东表决”这样一条“红尾巴”也割除了,此举对于保护公众股股东的权益无疑具有更深远、更现实的意义。
    虽然该规定将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等一并纳入到类别表决中来,但是笔者也遗憾地看到,在这一内容的后面打了一个“括弧”,即“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100%现金认购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实际控股股东也参与到再融资中来并承诺100%现金认购了,那么,这类别表决也就无需进行了。     作为大股东能参与到再融资活动中来,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对于增加流通股股东的投资信心是大有好处的,笔者相信广大的流通股股东会对此表示热烈的欢迎。但因为由于有了大股东的参与却否决了流通股股东对方案表决的权利,这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所不愿意看到的,这种做法笔者认为也是不妥当的:毕竟在上市公司再融资后所要收购的资产就是大股东的资产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所承诺的所谓100%现金认购,其实并不难解决———假如他们掏出100亿的资金出来,最后收回200亿的资金,最终还是净得100亿的现金资产。所以大股东还是最终的受益人。而流通股股东所要付出的资金却是实实在在的,他们的付出是再也收不回了的。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因为大股东走过场似的“100%现金认购”的承诺却把流通股股东实实在在的类别表决权给否决了,这显然是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一种损害。因此,笔者认为,不论控股股东是否参与到再融资的过程中来,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事项应全部纳入到类别表决中来,不应保留有特别的规定。应该将此类“新尾巴”割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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