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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办法促使个股更趋分化 对股市长期健康发展有利短期影响有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 04:01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董砚龙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修订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业内人士表示,这是管理层落实“国九条”和拓宽券商融资渠道的又一重大举措,证券行业一直饱受融资渠道狭窄、资金链紧张局面困扰的局面将有望得到改善,同时对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也产生深远影响。

  据了解,修订后的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与2002年版的旧办法相比,作出了多处重要修改。新办法删除了借款人必须是“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等规定,并作出了对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1年;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可作为质押物;取消一家券商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规定;贷款利率按照央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警戒线比例的最低值由130%提高到135%等规定。

  对此,有关业内人士指出,修订后的办法对允许开展质押贷款的券商范围、贷款最长期限、质押的股票品种等方面都有所放宽,同时新的办法更加市场化,如借款利率水平等都交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这些都将有助于进一步拓宽券商的融资渠道。此外,该办法对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商业银行实际面临的风险有望降低,可能会改变此前银行对此项业务的态度。

  然而,也有不少业内人士预计,券商融资渠道的改善对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短期内股票质押贷款的规模增长幅度将不会很大,现阶段对于二级市场的直接推动力将极为有限。

  招商银行深圳管理总部的有关负责人透露,过去该行已经开展过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但四年间只有几个亿的规模,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出于对质押股票风险控制的考虑。他认为,一些经营比较稳健的大券商将是他们的主要合作目标。

  “这是一个利好,但还要看具体情况”,红塔证券副总裁于忠荣分析认为,对于资金链较为紧张的券商,该办法显然更具吸引力,但是对于那些资金较为充裕的券商,吸引力就不是那么大。市场好的时候,为了获得超额利润,券商会乐于获得更多的资金,加大投入;但市场低迷的时候,这种需要便会降得很低。

  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黄静分析认为,由于券商自营证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0%,以券商

  2003年底1215亿元的净资产计,券商在理论上最大自营规模约为972亿元。按照目前的市场状况及最高为60%的质押率计算,最大质押贷款规模约为580亿元左右。再剔除不符合条件的股票和不符合条件的券商,估计券商年质押贷款规模要远远小于这个数目。

  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假设符合条件的券商拥有约900亿市值的股票,按照其中1/3符合质押条件的股票以60%的最高质押率计算,贷款的总规模不超过200亿。但可以预见的是,由于办法对质押股票的品种作出了详细规定,届时符合条件质地较好的股票将受到追捧,而不符合条件的股票将不被券商考虑,因此,目前市场个股已经日趋分化的走势将继续得到加强。(8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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