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董砚龙7日北京报道】为落实并规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
下标准收购:(一)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二)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对于债权计算标准,《意见》规定,收购本息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被公告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之日账面余额扣除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高息后的余额为准,被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持有的有价证券,以原有证券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的收盘价的虚拟还原市值计算。
《意见》还对收购资金的筹集作出了安排。对需收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额度,应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前由监管部门测算,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初步确定后,报国务院批准。收购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款项全部由中央政府负责;收购其他个人债权的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收购资金的最终使用额度以甄别、确认并经过审核后的数字为准。
据悉,有关部门曾于10月17日就此前金融机构网点公布的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告内容作了解释。《意见》指出,2004年9月30日前已实施处置的金融机构,原公告中已明确个人债权处理原则的按原政策执行;未明确政策的按本《意见》执行。(8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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