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容之
随着《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的发布,正式建立起正向激励机制相对完善、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的存款保险体系,已经成为呼之欲出的必然选择。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中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入,金融机构“只生不死”渐成历史,如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就曾多次表示,必须尽快解决金融机构所遇到的问题,让困难重重的金融机构破产,这样可以确保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另据报道,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第163条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而从实践层面来看,不久前,国务院已批准海南华银、大连证券、鞍山证券、北京华阳租赁公司、山西华康信托、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等金融机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一系列的信号表明,让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破产,已成为监管层的共识。而《收购意见》的出台,则为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提供了公众利益层面的制度保障。但这仍然只是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收购意见》指出,“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一些金融机构风险不断暴露。为了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国家采取了大量积极有效措施,逐步化解了面临的金融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国家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虽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带来不可忽视的道德风险。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一些个人投资者为追求高额回报,仍然购买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高利金融产品,甚至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
而国家有限偿付这一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高发。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种制度安排仍然表现出政府责任与市场约束的错位。
更有甚者,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金融机构股权逐步多元化,金融机构中外资、民营资本逐步增多。当这些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时,由国家出面拿纳税人的钱去补偿,不仅其效率值得怀疑,公平与否更有待商榷。
此外,由历史及现实等诸多因素所决定,在中国的金融体系尤其是银行体系中,国有银行的资信程度明显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因此,尽管从表面上看,《收购意见》的出台为保护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显性保障,但由于这只是一种有限偿付的做法,因此,在原先隐性的、全额的国家信用保证不复存在后,前述两大“板块”的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将进一步走向不平衡。
基于上述判断,笔者认为,我们对于《收购意见》的理解,应该更多地从“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角度予以认识。它的积极意义,更在于为一整套规范、合理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作出有益的铺垫。因此,可以预见,随着它的出台,一方面,金融监管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谓呼之欲出。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1月08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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