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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向不符约定 业主索赔4.5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 23:21 新京报

  业主发现房屋朝向非合同标注的“正南正北”,欲于近日告开发商

  本报讯 (记者吴海花)

  因发现房屋朝向与合同约定不符,业主苏女士从三年前就开始向开发商北京新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康公司)讨说法,但至今未果。苏女士称,她将于近日通过法
律途径解决此事。

  业主:朝向不“正”,偏东南

  业主苏女士称,2001年11月11日,她购买了北京新康公司开发的位于亦庄天华园一里三区新康家园的一套房产。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附件一的楼房《平面图》明确表明房屋朝向为正南正北。但在苏女士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非正南正北朝向,而是偏东南。于是苏女士要求新康公司减少房屋价款45000元。

  开发商:没有给业主带来实际损失

  新康公司方面解释,他们交付的房屋属合格建设工程,开发商没有违约,也没有给苏女士造成实际损失。正南正北不是法律概念,不能算做是开发商对业主的承诺。新康公司代理律师也表示,房屋所有权证所附的房屋平面图只是作为参考,没有法律意义。

  律师:房屋品质也需遵循合同约定

  仁和律师事务所孟宪生律师认为,房屋的更高标准则需通过合同来约定。按照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合同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内容执行,没有约定的,则执行国家标准。按照合同法规定,首先按照文意解释。正用做修饰方向,与偏、斜相对,这不应存在异议。所以,正南正北朝向的明确表述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开发商对房屋品质的一种承诺。从法律角度讲,任何一方违背了合同约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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