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指标之外的社会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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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 11:00 证券市场周刊 | |||||||||
    随着公司治理在中国企业制度变革中引起越来越多人、特别是政府的高度重视,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关公司治理的文件就越来越成为相关人士的研究重点。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引起世界范围内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关注,1998年4月27日至28日,OECD召开部长级会议,呼吁OECD与各国政府、有关的国际组织及私
    公司治理是什么?按照定义,它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它是指对与公司相关的各方关系安排和处置。     从狭义上说,它是指公司内部组织管理架构上的利益和权力关系的安排和处理;从广义上说,它还包括公司与其外部的利益和权力关系的安排和处理。     具体说来,它主要就是对利益的利用和对权力的监控制约之间的博弈游戏安排。     更表面一点,那就是股东、董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相互利用、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安排的形式。     但是,当我们业内还没有完全读懂读通1999年版的公司治理准则时,OECD又在2002年开始重新考察最新的公司治理发展状况,对准则进行重审和修改,于今年初公布了2004年版的公司治理准则。     在新版本的准则中,OECD想要表达的是哪些新的想法?他们想通过新版的准则说些什么?     视点由内向外扩展     我们如果对照1999年和2004年前后两个版本的准则,就会发现公司治理在OECD眼中尽管仍旧 “关注因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引起的治理问题”,但已经开始从更倾向公司内部的权利关系的授予、监控、制约安排,而向注重内外部的各种利益相关因素的协调转变;从更倾向于公司高层的权术安排游戏,而开始向企业员工和债权者等原来忽略的因素倾斜。他们认为,“尽管是一个核心要素,但公司治理却不仅仅是一个股东和管理层关系的问题那样简单。”     这种转变,在准则的各章节中既包含在“股东权利”延伸出了“所有权作用”,大大增加了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参与程度;也包含在对“股东的公平待遇”所增加的“对于来自控股股东直接和间接的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应该受到保护,并提供有效的补偿”;既包含在“公开和透明度”中对高管薪酬、关联交易、外部审计的更高责任等方面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也包含在“董事会责任”中对董事会更高的干预和道德伦理要求上。     这种转变,特别表现在“利益相关者的角色”这一节中。     在这一节中对与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在原来版本中“法律”赋予之外,增加了“相互协议”而赋予的提法。     另外还将原来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准许提高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机制。”改为“提高员工参与程度的机制应当被允许发展。”     此外还特别例外地补充了两条:     “利益相关者,包括个别员工和他们的代表,应该能够自由地沟通他们关于对董事会违法和不道德行为的看法,在做这些时他们的权利不应受到损害。”     “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被一个有效的破产机制和债权实施机制所补充。”     将公司员工的参与问题,提高到OECD所称的员工具有“重要且合法的非所有者权利”。也就是在公司治理中如何在关注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董事会与高管之间的博弈关系的同时,不至于将“提高员工参与程度的机制”简单地划入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而将它从公司治理的视野中剔除。另外,对债权人的看法,OECD把它推进到“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能够对公司运作起到外部监管者的作用”这样的高度。这是一个巨大的转变。     总体来看,2004版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大大扩展了所谓“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范围和对它的重视。这是令国内许多研究者瞠目结舌的变化。     这就是OECD要想说的:     “虽然政府为公司治理制定整体的制度和法律框架,然而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公司的长远利益和业绩上扮演着重要角色。每一个参与者的角色和他们的作用,在OECD和非OECD国家中差异同样非常大。这些角色之间的关系部分取决于法律和规章、部分取决于自律、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市场力量而起作用。”     这些关系共同构成了公司治理的框架。     员工利益和债权人保护被明确     2004版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大大扩展了所谓“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范围和对它的重视。这对于我国业内把公司治理仅仅理解为在股东、董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权术游戏,对于仅仅关注于企业高管、董事会的利益以及他们的积极性的倾向;对于只在形式上应付性地进行了治理的结构安排,而实质上与计划经济时代没有很大变化的现实来说,确实需要警醒一把、棒喝一声。     尽管我国企业制度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好多年,公司治理也已经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上市公司的管理实践中越来越被重视,但是,空有形式的上市公司股权和治理安排、权力制衡和约束的规范、监控和处罚的措施,这一切都没有阻碍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没有阻碍内部人控制侵害股东的权益,没有阻碍高管和董事会联合起来自己激励自己、没有阻碍高管(包括董事会)与员工的收入差距急剧地拉大、没有妨碍上市公司在重组、购并中对债权人权利的损害……每一次重组、购并,都隐隐约约听得到资本攫取的裂缝被烫平后宽慰的喘息声;每一个ST、PT上市公司的背后,都有置公司治理的形式于不顾而大肆为一己之利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阴影;每一项市场创新,诸如MBO、股票期权、国有股减持……都闻得到利益变异的血腥气味。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OECD在2004年版的公司治理准则中的相关补充和注释,就可以很清楚地得出这样的结论。     在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上,OECD把它从笼统的“利益相关者”而明确为“员工”。在对此条文的注释中这样要求:     在公司治理中员工的参与程度,取决于国家的法律和实际状况,并且可能在公司和公司之间也有所不同。在公司治理的环境中,提高参与程度的机制使得员工掌握公司特殊技能的途径更简化便捷,从而使公司直接和间接地得益。员工参与机制的例子包括:在董事会的员工代表,以及在某些关键决策中考虑到员工观点的、像劳工理事会那样的治理程序。至于提高参与性的机制,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利润分享机制在许多国家被建立。养老金投入对于公司与过去及现在的员工之间的关系来说也是一个基本要素。这类投入包括建立一个独立的基金,它的托管人应该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并为所有的受益人管理基金。     这就完全否定了在公司治理中把员工关系置之度外的观念。     尽管对于这些要求中的要点,业内绝大多数人其实能够理解,但对于其中的背景意义,却是少有人关注的。比如其中提到的员工持股计划和其他利润分享机制,在这种机制安排背后包含了深刻社会意义的背景。我们业界目前热衷的MBO仅仅是让管理层收购企业股权,从而让管理层(包括董事会)先富起来,而员工持股计划却不仅通过让员工获得一定比例的企业资本运作参与权而赋予其参与企业未来利润分配的权利,从而激励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和发展的积极性,而且作为员工福利补偿计划的一种,员工持股计划已在西方国家成为养老保障的一个重要补充。其他相关的利润分享机制还有退休金福利计划和企业年金计划等等。在西方国家近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些安排和机制实际上包含了比税收调节更有力的社会公正意义,对于减小贫富差距、对于劳动力要素进化到资本要素成为创造财富的工具、对于在对高管实施激励的同时提高对员工参与的激励、对于使得员工也合法获得资本要素的分配和补偿……这些安排的背后具有的不仅是实践形式、而且还有深刻的理论背景。这对于我国目前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保障不足和养老保障不充分,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     此外,对于新加入的条款,就员工利益保障和债权人的问题,OECD也作了详尽的注释说明。     OECD在“董事会的责任”一节中将“董事会应该保证遵守适当的法律,并充分考虑到股东的利益”修改为“董事会应该具有很高的伦理标准,它应该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我们如果从中仔细体味一下前后的差别,就可以发现OECD的苦心:公平不仅仅应该体现在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授权监控和制约之间,更应该在对企业的全体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处置和结构机制安排上体现出来。在企业追逐利益的过程中应当透过形式上的治理结构安排和切实的运作行为让所有人看得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伦理之所在。     新准则的人文背景     OECD关于《公司治理准则》的前后两个版本,从仅仅局限于调整股东、董事会和经营层之间有关授权、监控和制约关系的权力游戏,到关注组成经济、企业发展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平衡协调。这是公司治理的一个“与时俱进”的转变。     在这个转变的背后,有着深刻的人文和社会伦理背景。     为什么这样说?     正如OECD秘书长Donald J. Johnston 在2004版的公司治理准则的前言中所说的,“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努力将有助于推广一种专业化的、符合道德伦理行为的价值文化,形成市场所依赖的健康机能。”     这就是OECD想要的。     近年来,一个称不上是全新的金融概念在中国门口徘徊。“责任性投资”SRI (Sustainable and Responsible Investment),这个在欧美市场蓬勃发展的市场概念,近几年来如点点星火般在香港、新加坡等亚太发展成熟的市场上酝酿、萌发……     所谓“责任性投资”、也被称为“对社会负责的投资”,是存在已久的概念,受重视的程度一直不及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现在却有后来居上的趋势。它指的是将融资目的和社会、环境以及伦理问题相统一的一种融资模式。它要求企业在对其盈利能力加以“合理”关注以外,同时也关心另外两项对所有企业生存的影响与日俱增的因素:环保和社会公正。公司治理和责任性投资,同样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公司治理在此以前主要强调的是董事会的责任,而责任性投资则包含更广的范围,兼顾股东和环境的因素。所以,说它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是因为在这个概念中也包含了一个在中国大陆耳熟能详的提法:“可持续性发展”( Sustainability)。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上个世纪末在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社会责任国际运动的热潮。西方企业管理也从工具人、经济人进化到了社会人、观念人的阶段。《世界人权宣言》的思想逐步在企业和社会公众中扎下根来,资本主义早期的血腥管理逐步被人本管理取代,“血汗工资”、“血汗工厂”的做法逐步被摒弃,利润最大化不再是惟一的目标。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逐步成为企业从被迫到半自觉的选择,如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公众就会迫使其承担。     于是在1997年,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CI: 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发起并联合欧美跨国公司和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了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其宗旨是协助公司建立、维持和改善公司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和影响的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的事务,从而实现社会责任和经济目标的统一。它不是公司质量认证标准,也不是一般的商业伦理标准,而是一项公司人权认证标准,其具体条款绝大部分源自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并得到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     SA8000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业、不同规模的公司。其依据与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一样,皆为一套可被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之国际标准。     在中国,今年已经在媒体上出现了有关SA8000标准引发的商业冲突报道。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OECD在2004版的公司治理准则中汲取相关的管理理念的发展和变化,就成了一个顺理成章的结果。     从仅仅局限于调整股东、董事会和经营层之间有关授权、监控和制约的权力游戏,到关注组成经济、企业发展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平衡协调。OECD秘书长Donald J. Johnston所谓的“符合道德伦理行为的价值文化”,其实想表达的就是:公平不仅仅应该体现在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授权监控和制约之间,更应该在对企业的全体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处置和结构机制安排上体现出来。在企业追逐利益的过程中应当透过形式上的治理结构安排和切实的运作行为让所有人看得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伦理之所在。     其实,这还不应该是OECD想要的终点。     1997年John Elkington出版了《拿叉子的野人:二十一世纪企业的三条底线》一书。书中提出了“三条底线”观点,就是要让企业在其对盈利能力--财务结算底线--的合理关注之外,同时也关心另外两项对公司生存的影响与日俱增的因素:环保和社会公正。     三条底线不只是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变量去衡量和报告公司的业绩。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它包括了一系列的价值观、问题和过程,企业必须分析所有这些方面以尽可能减少其活动可能带来的害处,同时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这意味着公司必须要具备明确的目标,并考虑到股东、客户、雇员、商业合作伙伴、政府、当地社区以及公众等所有利益相关者和责任承担者的需求。     由此可以推想,社会公正——这个需要企业、政府和全体社会来协调、安排、营造和推动的治理结构,将会逐渐引入我们社会的利益相关者共同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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