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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倒闭股民怎样拿回保证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 06:5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全面解读《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四部委昨日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那么,金融机构到底该赔自己多少钱?哪些债权可以获得全额赔偿?具体程序如何?本报就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后,对《意见》进行全面解读。

  债权收购·适用范围

  期货、保险公司除外

  问题:哪些金融机构出了问题,可以适用《收购意见》呢?

  原文:《收购意见》适用于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简称被处置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

  解读:也就是说,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城乡信用社、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一旦因违规被接管、托管、停业整顿、撤销、关闭,都适用《收购意见》。但期货和保险公司一旦出了问题,不适用于《收购意见》。

  债权收购·时间限制

  9月30日前后略有不同

  问题:无论何时形成的个人债权,都可以按《收购意见》得到赔付吗?

  原文: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

  2004年9月30日前已实施处置的金融机构,原公告中已明确个人债权处理原则的按原政策执行;未明确政策的按本《意见》执行。

  解读:2004年9月30日前已实施处置的金融机构,没有明确个人债权处理原则的,适用《收购意见》;9月30日后被实施处置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收购意见》。

  债权收购·赔付标准

  三种赔付情况看仔细啰A、哪些个人债权可以获得全额赔付?

  原文: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

  解读:例如:假设王先生在某银行存了10万元,获得利息500元。如果该银行被处置,王先生的本金10万元和500元利息都将得到全额赔付。

  假设李先生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有股票账户,上面存有保证金20万元,长江电力股票50000股。假设保证金获得50元活期利息,长江电力派发股息500元。如果该证券公司被处置,李先生本金20万元、利息50元、股息500元,都可以获得全额赔偿。至于50000股长江电力,如果未被证券公司挪用,那么不在其内。如果被挪用,则将被打折收购(具体见下条)。

  B、哪些个人债权将被打折赔付?

  原文: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

  (一)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二)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解读:2004年9月30日后形成的其他个人债权,到底如何处置,目前并无规定。但可以确定,个人将承担更大的责任。

  就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其他个人债权,总体而言:假如王先生对某金融机构的债权为10万元,相应的利息1000元,如果该金融机构被处置,则1000元的利息将被免掉,收购的总额为10万元;如果王先生的债权是50万元,则王先生被收购的债权包括10万元,以及超过10万元的部分打九折(50-10)×90%=36万元,因此被收购债权总额为10+36=46万元。

  具体而言,其他个人债权包括:1、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假设王先生购买了某银行发行的10年期债券50万元,目前应该得到的利息为4000元。如果该银行被处置,则王先生被收购的债券为10+(50-10)×90%=46万元,利息不被收购。

  2、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假设王先生委托某证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50万元,已经亏了10万元,应获得收益5万元。如果该证券公司被处置,王先生能够被收购的委托理财额为10+(50-10-10)×90%=37万元,收益部分不被收购。

  3、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假设上例李先生的50000股长江电力被证券公司违规质押,不能变现,如果该证券公司被处置,被公告处置日长江电力的收盘价为6元,合计总市值30万元,则李先生能够被收购的个人债权为:10+(30-10)×90%=28万元。

  C、哪些债权不被收购?

  原文:收购实行名实相符的原则,凡个人以机构名义或机构以个人名义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

  解读:例如:王先生用单位名义购买10万元信托产品,现在该信托公司被处置,王先生以单位名义购买的10万元信托产品不能被收购。

  又例如:某公司用王先生的身份证购买100万元信托产品,现在该信托公司遭到处置,由于王先生的身份已无法确认,因此该公司的100万元信托产品将不被收购。

  债权收购·放弃收购

  不参加收购可参加清算

  问题:我不想参加收购,可以吗?

  原文:个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收购,并按本意见执行;也可以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同时签署参与清算确认书,如果最终清算受偿金额低于收购额,不予补偿。

  解读:在对金融机构依法处置时,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有关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债权的收购。对于选择接受收购的投资者,如果将来金融机构最终清偿率超过90%,超出的部分还将全额退还投资人。

  投资者也可以选择不接受收购,而直接参与金融机构清算财产的分配。对于选择直接参与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分配的投资者,需与国家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签订协议,如果将来金融机构的最终清偿率低于90%,有关部门或机构不再对投资者进行差额补偿。假设王先生对某证券公司拥有100万元其他个人债权,如果参加收购,能获得10+(100-10)×90%=91万元赔付。如果王先生不参加收购,那么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假设该证券公司最终清偿率为95%,则王先生可以获得95万元的赔付;二、假设该证券公司最终清偿率为80%,则王先生只能拿到80万元。

  由于被处置金融机构往往存在债务黑洞,因此个人最好参加收购。

  债权收购·收购程序

  参与收购分四步走

  1、登记

  自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之日起,相关个人债权人应在90天内,到金融机构停业整顿工作组、撤销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除外)。

  2、审查

  债权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债权证明、原始凭证等,交相应的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进行审查。

  3、确认与转让

  甄别结束后,对被确认收购的个人债权,应要求以清算组的名义出具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债权人应同时签署债权转让书,将其所持有的债权让渡给收购方,由收购方参与金融机构的清算。

  4、领取收购款

  债权人(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及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到指定银行领取收购款。银行收回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从目前情况看,从登记到领钱,至少需要180天,而最长时间没有明文限制。记者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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