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关于海关打击涉嫌侵权产品及其措施的法令(EG1383/2003号)已于今年7月1日生效。该法令于2003年7月22日经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并于同年8月2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刊登(2003年L196期)。其宗旨是加大打击侵权产品的力度,简化海关处理涉嫌侵权产品的程序,严禁来自欧盟外第三国的侵权产品进出欧盟共同关税区或转运至自由港或保税仓库。特别令人关注的是,该法令规定了海关可直接销毁涉嫌侵权产品而不需调查是否侵权的灵活程序,应引起我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该法令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成员国指定一海关服务机构(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有关侵权举报与查扣申请等事宜。德国的受理机构是纽伦堡高等财政署下设的工商法律保护中心(ZentralstelleGewerblicherRechtsschutz,Sophienstr. 6,80333 Muenchen);
二、申请海关查扣涉嫌侵权产品必须提供正宗产品在欧盟合法市场上的税前价格、进口产品预定抵达的日期与目的地和运输工具、进口商或取货人名单、原产国和真假产品的技术区别等详细情况,并申明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海关监管费在内的一切费用;
三、海关在接到举报中心转发的申请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查扣涉嫌侵权产品,并通知申请人、进口商等有关方面;
四、海关启动销毁涉嫌侵权产品的灵活程序的前提是:在举报中心通知海关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易变质物品为3个工作日),申请人必须向海关提交同意销毁并愿承担销毁费用的书面确认;必须征得有关进口商的同意;如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明确拒绝销毁,即被视为同意销毁;
五、如进口商对侵权指控提出异议,且海关在查扣物品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确定是否侵权,将移交法院处理。
(信息来源:驻汉堡总领馆经商室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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