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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产权市场的定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11:15 证券时报

    编者按:2004年8月4日,周茂清博士在《证券时报》产权版发表了题为《如何看待产权市场的定位》的文章,从产权市场的功能、产权市场的交易对象、产权市场的定价机制等三方面就我国产权市场在国民经济和国企改革中的定位问题进行了阐述。

    今日,周茂清博士再次从驱动机制、市场结构的角度对产权市场的定位进行了深入探讨,从学术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进一步完善。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周茂清

    在《如何看待产权市场的定位》一文中,笔者曾从产权市场的功能、产权市场的交易对象、产权市场的定价机制三个方面,对如何看待和把握产权市场的定位发表了一些粗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笔者从驱动机制、市场结构的角度,对产权市场的定位作进一步探讨。

    驱动机制的定位:市场驱动而不是行政驱动

    中国的产权市场一开始就是在各级政府的介入下,作为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制度安排出现的;后来也正是在政府的扶持下,它得以逐步成长、壮大。不过,产权市场尽管与政府有着密切关系,但毕竟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作为市场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有着自己的驱动机制和运行规则。而许多地方的政府恰恰在这一点上没有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定势,不是从规范市场运作的角度来对待产权市场,而是越俎代庖,进行种种行政干预。比如,在机构设置上,不是把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市场化的中介组织,而是当成隶属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化的组织,定级别,定编制,成员也是由各级政府部门派人组成,强化了其行政色彩;在信息披露上,不是透明地公布交易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而是进行幕后活动,搞暗箱操作,恶化了市场氛围;在交易方式上,违背“自愿、互利”的原则,搞“拉郎配”,以行政手段促使交易各方成交,或指定优势企业一定要“搭配”劣势企业和亏损企业,阻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涉及产权跨地域、跨行业流动的问题上,政府的行政干预更为明显,动辄就搞地域封锁,搞行业保护,为产权的正常流动设置种种障碍,等等。正是由于政府这些不适当的行政干预,降低了产权的流动性,使产权市场的效率大打折扣。

    如果说,在产权市场发展的初期,在新旧经济体制激烈冲突的特定环境下,行政力量的驱动有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么时至如今,产权市场应从主要依靠行政力量驱动向主要靠市场力量驱动回归。政府的作用应定位在引导、规范和协调方面,而不是直接进行行政干预。只要为产权市场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那么在市场力量的驱动下,它们必然会循着优胜劣汰的轨迹不断成长壮大。比如,作为市场化的中介组织,产权交易机构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打破官商作风、衙门作风,确立市场意识、服务意识,热情满足客户需求,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了求得生存与发展,它们必须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改进工作效率。这样就会从产权市场内部和外部形成两股强大的力量,推动产权市场不断向前发展,进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产权市场的功能,这比单纯依靠行政力量驱动的效果要好得多。

    市场结构的定位:人为分割、各自为政还是有机联系

    产权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由许多子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然而,目前我国各种产权交易机构虽然已达200家,但基本上处于人为分割、各自为政的状态,产权市场体系远未形成,其表现有三:其一,从组织体制来看,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差异较大,有的采用事业单位制,有的采用公司制;有些是营利性机构,有些是非营利性机构,从而给跨区域合作造成体制上的障碍;其二,从信息传导来看,各地产权市场间渠道不畅,反馈不灵,且在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范围等方面标准不一,不利于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其三,从交易制度来看,各地产权市场的规则不同,政策有别,甚至连统计口径也不一致,使得跨区域的企业并购和资产重组困难重重。

    看来,产权市场必须摆脱目前这种人为分割、各自为政的状态,朝着联系密切、运行有序的产权市场体系方向迈进,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首先,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产权市场进行整顿,包括:规范其组织体制,凡获得政府特许经营权的产权交易机构,宜采用国外非营利性机构的模式,以规范其职能,完善其治理结构,而这与国资委给出的条件是相吻合的;统一信息披露标准,疏导信息传递渠道,以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交换系统;加强产权交易制度的建设,尽快制订和完善全国统一的有关企业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以解决产权转让中涉及的债权债务、职工安置、企业后续发展等多方面问题。

    在此基础上,按照“全局统一、纵横结合”的原则构建产权市场的网络体系。首先,要建立全国产权交易中心,该中心的职责是拟订行业规则,实行行业自律监管,协调指导会员事务,沟通产权交易的各类信息,并负责组织全国性的大型产权交易活动;其次,在纵向层次上,可以考虑在经济发达、市场辐射面广的地区建立若干个区域性产权市场,以负责一定区域内的产权交易的运作;再次,在横向层次上,应根据产权交易对象的性质建立各种不同类别的专业性交易市场,如企业兼并市场、资产拍卖市场、闲置资产调剂市场、租赁市场等等,以实现交易市场的横行专业化。这样,各个层次、各种类别的市场纵横交织、紧密联系,共同构成我国产权市场体系的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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