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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调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11:03 光明日报

  本报北京11月4日电 记者冯蕾今天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北京市日前对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作出调整。北京市退休、退职及退养人员的月最低基本养老金分别调整为510元、443元、402元,平均上浮了40元。

  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关于2004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51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443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402元。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括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月领取的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费,以及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增加的养老金及各项现行规定的价格补贴、生活补贴。

  据了解,2001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41元、380元、317元。2003年,北京市的相关标准上调为每人每月466元、405元、367元。此次新调整的标准已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作者: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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