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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昨起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10:45 南方都市报

   新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昨起实施

质押期限延至一年

  本报讯 (记者谢艳霞)继央行和证监会首次允许券商在银行间债市发行短期债券融资之后,央行和银监会及证监会再度为券商融资开闸。昨天下午,央行和银监会及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宣布新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即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券商用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的资金仅用于弥补流动资金不足。最令优质券商鼓舞的是,《办法》将贷款最长期限由过去的6个月延长1
年。但商业银行界对券商以自营股票质押贷款表现谨慎。

  须具备多项条件

《办法》首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券商股票质押贷款须具备一定条件,如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银监会有关规定、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等。

与此同时,《办法》还要求券商须具备多项条件,如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证监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等。

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和券商申请股票质押贷款均需由相关监管审批资格。

  7种股票不得质押

《办法》称,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50%,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而7类股票被禁止用于质押贷款: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用于质押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转让。

  平仓线比例最高为120% 

尽管贷款期限较之旧《办法》延长至一年,但三部门对此贷款的风险控制要求亦相当严格。《办法》规定,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人资本净额的5%;一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更为重要的是,《办法》设置了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35%,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2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
责任编辑:张克然姚虹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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