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大松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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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10:30 证券时报 | |||||||||
     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新修订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新办法扩大了质押范围,包括股票、基金和上市公司可转债;并延长了质押期限,由原来最长的6个月期限延长至一年;还取消了原来一家券商只能在一家银行办理质押贷款的限制    为拓宽券商融资渠道,支持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
    新办法将股票质押贷款定义为“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也就是说,新办法将可质押物从旧办法规定的A股和基金,扩大到A股、基金和上市公司可转债。同时,新办法取消了旧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自行协商建立主办行关系,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条款,这意味着,今后一家证券公司将可以同时在多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还延长了质押贷款期限。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而旧办法规定的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考虑到现行利率政策已在利率市场化方面取得了很多进步,新办法取消了旧办法规定的股票质押贷款利率30%—10%的上下浮动范围,而规定“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新办法在风险防范方面要求更加严格,其中许多条款是旧办法所没有的。例如,要求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要“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并规定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将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对借款人,也增加了“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特别风险事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等新要求,但取消了旧办法中对券商“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的要求。     在贷款风险控制方面,新办法将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由旧办法规定的最低130%扩大为最低135%,在平仓线比例方面却没有变化,规定最低仍为120%。新办法还要求,借款人出现预计到期难以偿付贷款利息或本金、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股权变更以及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     新办法自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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