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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修订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10:18 经济参考报

  业内人士认为,对证券公司总体上是利好

  本报讯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2000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新办法,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新办法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为防范风险,办法对借款人、质物等资质,进行了严格的约束。其中,借款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二是,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三是,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四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及办法规定的其他一些条件。对于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新办法还设立了警戒线和平仓线。

  记者采访了数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总体上是一个利好,因为《办法》的出台给深受资金缺口伤害的券商拓宽了一条短期融资渠道。

  大鹏证券的一位分析师对此规定相当看好,认为这对于近年来深受融资渠道狭窄困扰的证券行业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获得短期融资,既可以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同时还能增加场内资金,无论对市场还是券商自身都益处颇深。更为重要的是,券商短期融资是一个长期以来争论颇多的政策,与前段时间比较热的券商发债、券商业务创新联系在一起,反映了从管理层角度,已经开始大力开展对证券行业的规范与扶持工作,而且工作的效率相当高。

  红塔证券的副总裁于忠荣对此态度极为冷静:“这是一个利好,但也要看情况。”于忠荣将这一问题做了两方面分析:一是,对于资金链较为紧张的券商,该《办法》显然更具吸引力。因为对于他们能获得增量资金是最重要的;对于那些资金较为充裕的券商,比如说红塔,吸引力就不是那么大,因为抵押融资的成本必须考虑进去,没有必要的话就不会去做。第二点,无论什么政策,都要看市场的脸色。市场好的时候,为了获得超额利润,券商会乐于获得更多的资金,加大投入;但市场低迷的时候,这种需要便会降得很低,只要资金链不出问题,券商便不会急于融资,因为这还是涉及成本问题。于忠荣表示,很关键的一点是,放贷人对风险的控制能达到什么样的程度。

  记者发现,《办法》对于质压的股票品种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而大量的券商手中的股票资产质地不佳。业内人士认为,这也许会引发券商对手中质地差的股票的集中抛售,而去积极运作质地较好的股票,尤其是急于融资的一些券商。从市场角度而言,冰火两重天的场面会时常上演。

  作者::刘振冬 程楠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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