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券商政策回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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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10:00 证券时报 | |||||||||
    ●10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券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短期融资券。同时,“办法”也为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券商设定了六项基本条件,包括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一年以上等。
    《管理办法》坚持采用市场化方式解决证券公司短期融资问题,通过引入标准化、市场化的货币市场产品,在货币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满足证券公司合理的短期融资需求。《管理办法》特别注意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市场化定价等关键制度设计,强调更多地依靠市场选择进行扶优限劣。     ●10月18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取消了拟公开发债公司“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将债券上市的最低面值由2亿元改为5000万元,并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还将 “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修改为“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的门槛,使券商的中长期融资渠道进一步顺畅。     ●10月21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标志着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首批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通过的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正在加紧制定和完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方案。     该通知的出台,使券商委托理财有了明确的指针,对于切实防范券商经营风险,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     ●11月1日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业内人士反响热烈,普遍认为,该办法推出后,券商在调剂短期头寸上有了更加宽敞的渠道,也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融资行为的市场化程度。     ●11月1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出通知,就券商短期融资券的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操作办法征求市场成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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