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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贷款:六种股票不得作质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09:05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唐福勇11月4日北京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对2000年2月2日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办法》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同时,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六种股票作为质
物: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新《办法》规定,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人资本净额的5%。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

  同时,一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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