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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多元化融资渠道基本建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08:01 上海证券报

    继《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发布之后,央行、银监会、证监会日前联合出台新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业内人士表示,这是管理层落实"国九条"和拓宽券商融资渠道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券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已基本建立。可以预见,一直困扰券商的融资渠道过窄、资金链过于紧张的情况将由此改变,券商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也将由此改善。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黄华民认为,到目前为止,我国券商已拥有包括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同业拆借、增资扩股或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和发行短期融资券等多种合法融资渠道,无论从期限和规模上都形成了多元化的融资格局。其中,同业拆借最长不超过7天,余额不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国债回购最长期限1年,余额不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债券融资最短1年,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短期融资券最长91天,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股票质押贷款不超过1年,60%的质押上限以及股权融资。

    国泰君安研究所研究员梁静认为,新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更加灵活,执行相对灵活的利率水平。银河证券研发中心吴祖尧认为,新办法把可转债纳入质押物范围,将大大提高券商持有可转债的积极性,也因此构成可转债的重大利好。

    不过,一些业内人士也指出,新的股票质押贷款办法,对于券商的融资来说仍显杯水车薪。海通证券研究所所长金晓斌认为,根据新办法,经纪类券商尚无法享受股票质押贷款的待遇,因为借款人只能是可以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券商,这将经纪类券商排除在外。而对于能够质押贷款的券商来说,融资量也是十分有限。由于目前证券自营和理财的风险很大,券商的角色也在回归服务本位,更倾向于做低风险业务,整个券业的盈利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在券商不断压缩自营规模的情况下,其手头拥有的质押物并不多,新办法规定质押率不得高于60%,那么按最好的情况来说,券商能融到资金也要打6折。

    业内人士同时建议,进一步放宽质押物范围和质押主体,比如可以考虑将券商自有的法人股甚至券商的固定资产等纳入到质押物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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