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运股份(600369)重大民事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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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05:5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3-1号、133-2号、133-3号和重庆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77号。根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民事诉讼一:
1、本案基本情况 申请人: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礼西 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威 2003年6月,由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向深圳发展分行重庆分行(简称深发展)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由于公司资金紧张,该笔借款没有按期归还,造成逾期。2004年10月11日,公司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公司逾期借款偿还事宜达成协议:由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代公司向深发展偿还借款2000万元,剩余债务990万元(公司已偿还10万元)由公司自行偿还。公司应在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发展支付2000万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偿还2000万元及同期银行借款利息。公司所属旅游船舶长江观光6号、7号和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就该笔借款向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信用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11月2日,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已代公司偿还了该笔贷款2000万元。 2004年10月21日,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和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债务义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裁定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次诉讼保全案发出三份民事裁定书。具体为: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3-1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街坊3/5丘31816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沪房地南字(2004)第007514号)的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3-2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000万元)71.43%的股权。 (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3-3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长江观光6号”和“长江观光7号”两艘船舶所有权。 二、民事诉讼二 近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简称光大银行)就本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提出诉讼。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由本公司大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于2003年10月27日向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一年。为了保证借款的按期收回,2004年4月27日,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将担保方增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由于公司未按期归还光大银行借款,2004年10月25日,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40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日,光大银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示如下: 1、要求本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计至本金付清时止的全部利息。 2、要求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将于2004年12月9日上午9:30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公司已受到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太极集团的诉讼保全和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民事诉讼。部份资产被查封和冻结。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33-1号、133-2号、133-3号;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应诉通知书; 3、还款协议 4、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代我司还款凭证。 5、上海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