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分红应设前提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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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 10:16 证券时报 | |||||||||
    只有在非流通股东按发行价或者分红登记日的股票价格,进行折价比例缩股,与流通股东持股成本拉平,即必须使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在资本投资回报率和投资回收周期统一的基础条件下,去推动和鼓励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实现强制分红,才有可能达到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目的,否则,新政策治不了表更治不了本。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
    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强制分红措施有望实施,旨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度分红前100家上市公司,派现总计约390亿元,占全部上市公司派现的70%以上。目前上市公司近1400家,有很大部分上市公司不拔一毛。反映出强制分红措施的确有其必要性。理应对二级市场构成利好。     但是在股权分置的证券市场格局中,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购买股票成本悬殊太大,非流通股东一般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折价,以1元净资产入股,持股的原始成本基本在1元,甚至在1元以下,当股票IPO或者再融资,几乎都是非流通股东弃买,由流通股东买单,这个成本价往往是非流通股东持股成本的几倍,甚至在10倍以上,流通股东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价格可能还会更高。由于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购买股票成本不一样,必然在实施股票分红过程中,其投资的资本回报率和回收周期存在差别,而且这个差别非常巨大。     如用友软件(资讯 行情 论坛)成立当初,是以每股1元净资产折价入股,非流通股东持有7500万股,占总股本的75%,其股票IPO发行价为36.68元, 流通股东用了9.17亿元购买股票2500万股,仅占总股本的25%。上市一年后实施10股转2股派6元的分配方案,总股本为1亿股,可分配6000万现金,那么非流通股东用了8000万的资产,就分回了4500万元的真金白银,当年实现资本回报率为56.2%,(第二年又是10转2股派3.75元,可见只用两年多的时间,除股本收益增加了40%多外,其当初的投资可以全部收回);而流通股东用了9.17亿却仅占25%的股本,第一年按分红比例只能分回1500万元,年回报率为1.66%,流通股东需要66年才能收回成本。换角度看非流通股东投资只占总投资的8.02%,却分到75%的红利。类似的例子不少。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3年至2003年的11年间,流通股东的股息率年平均仅有0.89%,从这一角度考虑,若排除其它因素,说明流通股东的投资回收周期平均需要百年以上,甚至有些上市公司因“下课”而造成流通股东血本无归。     另外,还要考虑流通股东分红后在二级市场上面临的除权效应。如果1股分红1元,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是10元,第二交易日的除权价是9元,只有股价涨到10元,流通股东分红所得的1元才能到手,假如股价不能涨到10元,或者反而下跌,流通股投资者还得不到1元的红利。但是股价经过二级市场除权后,无论走出填权还是贴权行情,都对非流通股东红利收入不发生任何影响。     足见在股权分置的基础上,再加上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东出资成本的差别,以及一二级市场风险与收益的不同,造成资本投资回报率和投资回收周期的巨大差异。在这样一个基础上显然可比条件不具备,风险与收益标准不统一的前提下,去推动和鼓励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或者是实现强制分红,那只能是一个名正言顺地让非流通股继续变本加厉地侵犯和掠夺流通股权益和财富的措施,在市场上又埋下新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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