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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证监会监管媒体股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 10:16 证券时报

    香港证监会3日就处理分析员利益冲突问题发出“指引”,要求分析员在媒体发表评论时必须披露真实姓名,并将其在发表研究后的买卖禁止期延长至3个交易日。

    香港证监会官司员张灼华表示,“指引”适用范围只限于上市股份、认股权证和股票期权。根据“指引”,分析员在发出研究之后的买卖禁止期将延长至3个营
业日,使投资者享有更大的保障。

    张灼华说,这一规定可以更妥善保障投资者,尤其是那些依赖分析员的评论来作出投资决定的投资散户。

    香港证监会今年3月发出有关咨询文件,经修订后,3日发出正式“指引”。“指引”预期从2005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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