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市”国债承销团将合二为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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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 09:45 上海证券报 | |||||||||
    交易所市场国债承销团与银行间市场国债市场承销团将合二为一。据财政部昨天公布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从明年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将不再分别按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单独设立,而是统一为一个国债承销团。同时,将对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     《办法》规定,国债承销团按照品种组建,分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
    根据新的规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具备六项基本条件。除此之外,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160亿元以上,并且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此外,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分为甲、乙两类。甲类成员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应在前30名以内。     与此同时,国债承销团按年组建的惯例也将由年度审核制度所取代。每年,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各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办法》规定,每年3月31日为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审核结果将在4月30日前公布。     《办法》对国债承销团成员数量实行总量控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5家。目前,银行间与交易所市场的国债承销团合计有67家,其中甲类成员为25家。显然,明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将面临"瘦身"。     同时,《办法》取消了对基本承销额的要求,但是对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更为清晰的规定。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有权在每期国债招标额的10%内进行竞争性投标。与此同时,其最低投标量不低于1%,每期国债承销额占招标的比例不低于0.3%。甲类成员则可自愿选择招标额的20%或30%以内进行竞争性投标,对应的最低投标额则为2%和4%,每期国债承销额占招标比例不得分别低于0.5%和1.5%。     此外,甲、乙类成员均可拥有追加认购权。其中,甲类成员可在40%的中标额内进行追加认购,比原来提高了10个百分点;乙类成员则可以在20%中标额内进行追加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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