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洪洋
上访是一个时代怪胎:上访者放着合法说理的地方(法院)不去,荒田芜野,抛妻弃儿,背井离乡,甚至风餐露宿找说法。
上访是上访者的涅:拦轿告状,跪地鸣冤,并非总能遇上包青天,多少人因此含冤抱
屈,终老在上访路上。即使万幸遇上了,批也批了,天上下雨地上流,下面不解决,你也徒唤奈何。甚至要被告人来处理原告,活活把你气死、吓死。
上访是政府的噩梦:冤者如蝗,哀鸣不已,围堵重地,正常秩序受阻、政府形象受损、官员乌纱不保、社会安定有难。
因此,不少地方政府都试图规范、约束这种行为,用流行的话来说就是要把上访“消灭在萌芽状态”。
成都日前就出台了《建立并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处理制度的通知》。其中规定上访人对信访受理单位处理意见不服的,须持《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向其上一级主管单位反映。如无意见书越级上访,上一级主管单位不作处理。对不按规定和程序处理群众上访问题造成越级上访,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见11月3日《成都商报》)
至于这个意见书的获得,既有时间限制,又有次数限制,颇费周折,给踢皮球者创造了有利条件。
这个“通知”或许在始作俑者眼中是对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对待群众上访的一种操作规范,在笔者眼中,却是对上访人为的一种限制,其目的还是不能让越级上访的事发生——试想:在基层工作人员可能受到群众越级上访牵累的情况下,他们会轻易开出《意见书》,让你再往上访吗?基层不开《意见书》,你越级上访也没用,没人理你,你还怎么“越”?政策制定者的巧妙就在这里。
某地有一句贴在墙上的标语,颇为搞笑:越级上访是一种违法犯罪。这句话,作为标语贴出来,大家觉得是一个笑话,但在不少人的潜意识中,并未觉得它是荒唐的,甚至这种精神还改头换面出现在红头文件中。可能说,逐级上访制也是这种精神的产物。
对于上访的是是非非,或许我们应该厘清一个问题:上访是不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但又不能从合法的途径得到维护的时候,向更高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维权诉求,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宪法规定公民有向国家机关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且规定“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第四十一条)。因此,用红头文件或明或暗对公民这种权利进行剥夺的做法是不是与宪法精神相悖呢?
上访要不要防?当然。上访不论对上访者或者地方政府都不是一件好事,因此要防该防。但防不能靠红头文件来堵和吓,而是要提高政府机关的依法办事的意识,杜绝伤害公民权益的事情发生,同时提高司法公正水平,防止司法不公,让诉讼在法院化解,而不必上访。
用红头文件来规范上访行为,无疑是舍本逐末,吃力而不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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