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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要求分析员发表评论时署真实姓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 08:46 上海证券报

    香港证监会3日就处理分析员利益冲突问题发出"指引",要求分析员在媒体发表评论时必须披露真实姓名,并将分析员在发表研究后的买卖禁止期延长至3个交易日。

    香港证监会中介团体和投资产品部执行董事张灼华表示,"指引"适用范围只限于上市股份、认股权证和股票期权。根据"指引",分析员在发出研究之后的买卖禁
止期将延长至3个营业日,使投资者享有更大的保障。"指引"也就分析员所在的公司作出权益披露方面采纳了较简单的披露界限,让公司更容易遵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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