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兴庭
去年,在重庆农民熊德民讨薪之后,为了保护农民工权益,全国上下发动了一场全国范围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运动”,而从现在的讨薪效果来看,问题似乎没有得到彻底改观,曾经声势浩大的“运动式追讨”也逐渐显露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窘迫。其实这也在意料之中,行政举措作为法律实施条件不到位下的一个无奈之举,原则上与一个法治社会
的行为是背道而驰的。农民工讨薪问题最终还是应该回到法律的道路上来。
经济学有一个著名的“国家悖论”,认为虽然国家的出现可以产生规模效益,但国家一旦有了这样强制的力量,就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以牺牲社会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农民工流动性很大,当地政府从某一民工那里只能收取有限次数的租金(税收),而农民工所在单位却与当地政府长期打交道,并能长期与反复抽取租金(税收)。因此,在处理劳资纠纷时,政府作为第三方,一旦将税收最大化作为自身目标,将不可避免导致产权界定中的“歧视”和不公正。此外,司法的独立性不够,使得司法机构受到行政干预太大,以致在执行契约涉及行政部门利益时,司法机关往往无能为力,这也是农民工不愿诉诸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因。
农民工在城市的边缘性注定他们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拿起司法武器,这样的交易成本对于他们来说太过于奢侈。我们常讲市场经济需要“经济理性”,然而生存理性作为最基础的层次,只有在生存理性得到充分表现和发挥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产生和做出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的选择。在生存压力下,农民工对于其在城市中行为的决策,起决定性的因素当然是生存理性选择。
我们知道,一个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是私人方式和国家方式,私人方式无法解决的问题按道理应该诉诸国家法律。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契约关系,政府“作为契约的第三方和最终的强制根源”,如果不能发挥作用,无疑将退回到私人方式实施。因此,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主要原因不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契约无法实施,而是农民工权益本应受政府保护,而政府作为第三方却在履行契约时失职。按道理来说,我国已经有了完备的《劳动法》和司法系统、执法部门。但是,“现实之树常青,而法律是灰色的”(列宁),正如《圣经》里面那句著名的话一样:“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有人能正确地运用它。”(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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