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中国人民银行10月29日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后,对2004年凭证式(6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作如下调整:
1、2004年10月2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上调至3.37%,5年期上调至3.81%。
2、2004年10月2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2.65%,5年期3%。
3、2004年10月2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25%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33%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3.51%计息。
4、2004年10月2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夏天/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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