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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违规委托理财陷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 11:47 上海证券报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慎推动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和推开工作。这一《通知》的出台,使券商委托理财业务有了明确的指针,对于切实防范券商经营风险,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作为投资者,不仅要寄希望于监管部门对券商的规范及券商的自律,还要学会有效甄别券商委托理财违规行为中的常见现象,对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大有裨益。

    1、资产管理业务岂容混合操作

    根据《证券法》与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必须建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来进行。也就是说,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应当设立防火墙,应当保证受托投资资产和自有资产、委托人资产以及其他委托人资产相互独立,不得将资产管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在《证券法》颁布之前,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是混合操作的,很多证券公司都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作为自营业务的补充资金。从1999年开始,特别是《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理财业务的通知》实施后,资产管理业务才真正有了专设部门、专项资金,在人、财、账上也严格独立运作。但是,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操作人员的思想仍停滞于原有的自营思维上,基本还不具备管理客户资产的风险意识,委托理财的投资管理模式与自营雷同。从内部业务设置角度,证券公司营业部从事的业务仅仅限于经纪业务,然而,在实践中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在与客户签订了《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书》后,仍然还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的委托协议,从事委托理财,违规操作导致委托和受托双方面临较大的风险,这样的例子在证券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挪用资金与变相融资大摆迷阵

    据了解,在券商与一些大客户尤其是机构客户的委托理财纠纷中,尽管每个券商都不愿承认挪用客户保证金,但还是有不少券商都是倒在挪用客户保证金上,只是挪用的多少不同而已。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券商国债回购事件,其实就是一场假借委托理财的名义而进行的变相融资"游戏"。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与某某券商签定代理购买国债协议云云,既然是买国债,为什么要委托给券商而不自己操作呢?其中的奥秘原来在于:在签定协议的同时还会有附属协议约定保底收益7%------15%不等,单买国债显然不可能达到如此高的收益,肯定这笔资金另有他用,而委托方看中的就是较高的收益。一般的操作流程是:资金方将自己手中的资金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国债投资,资金方会与券商签订一个很正规的委托投资协议,而与资金方、券商关系非同一般的融资方将提出签订一个保险柜协议(也就是通常所说三方协议,在法律上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协议将规定,券商在资金方买了国债后为资金方进行托管,资金方不干涉托管国债的具体回购,只要按照委托投资协议按时兑现投资收益。而券商在受托国债管理后,将国债进行回购,将回购资金打到融资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然后通过继续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再行质押,如此反复,达到迅速的资本扩张并进而操纵市场。这种运作所形成的资金链条是非常脆弱的,只要一个环节上出现问题,国债回购的黑洞无法填补时必将坍塌。分析这些现象,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基本判断:

    首先是券商风险意识差。券商委托理财使用的是客户的资金,与自营资金相比责任心明显不够,尽管法律规定了不少的约束制度,许多证券公司也建立了这样或那样的规章制度,可在实际中却不把它当回事,甚至对法律也是如此,例如《证券法》第132条明确规定: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然而个别券商仍然大量挪用客户保证金,以致产生巨大的黑洞无法弥补,等到发现问题为时已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再如,我国现行金融立法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制度,券商是不能向社会公众融资的,然而营运资金的匮乏,使得不少的券商铤而走险。

    其次是内部监管不力。《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的许多制度都对监管提出了不少要求,但往往是流于形式,例如《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第四章"监事和监事会"中,对监事和监事会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真正做到的却是寥若晨星。如果出问题的证券公司的监事和监事会都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恐怕不会是现在的结果。从此前被曝光的某证券公司来说,其报表上也只有1亿多的委托理财,然而从披露的公开信息可以看出,该证券公司是将90%以上的委托理财循环于财务报表之外。

    最后要说的是股权结构。"一股独大"并非是上市公司特有的现象,某证券公司董事长拥有至少超过51%以上的股权,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他,凡事一人说了算,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缺乏最起码的监督,也就不奇怪有今天的"某某证券事件"的发生。

    3、事前的保底条款与事中为利益关联方托盘制造"卖点"

    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基本都是管理费和业绩提成收入,这也是目前全球通行的资产管理业务的盈利模式。而国内券商与客户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中则往往约定在实现保底承诺的基础上才按比例收取服务费用,这成了国内券商推广受托理财业务的重要"卖点",并且这种做法相当长时间以来一直得到市场的宽容。但实际上,风险永远与收益同在,除非各投资领域永远保持"牛市",否则保底收益难以做到。在我国,券商为尽可能多的融入资金,不顾保底条款所隐藏的巨大资金链隐患,甚至承诺了10%以上的收益率,这种诱惑深深"打动"了客户的心,于是各种合法或不合法的资金纷至沓来,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将募股资金、自由资金委托券商代为理财,还有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从银行融入资金委托券商投资股市,当券商的现金流干涸之时,大规模的资金也就无法自拔。德隆靠资本运作创造了德隆神话,其中高额的保底条款无疑是其"杀手锏",然而这恰恰也是德隆神话破灭的症结所在。高成本债务性融资------亏损------挪用客户资金------更高成本债务性融资,德隆系正是上述恶性循环的缩影。

    委托理财本身并没有错,无论对券商和上市公司而言都是增加利润的重要渠道之一,错就错在,委托理财当中不断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有些券商怀着损人利己的动机,违反委托方的意愿,擅自操作,甚至出现证券公司用客户资金来为公司自营股票或公司控制人的股票托盘,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以某证券公司为例,某上市公司明明委托它投资国债,可该证券公司并未按合同规定投资国债,而是用该款项购买股票(为某某系股票托盘),结果造成近3500万元的亏损。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21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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