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可硬性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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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 11:23 上海证券报 | |||||||||
    一家新近上市企业在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情况下,累计用3100余万元募集资金归还银行借款,而且未及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因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交易所内部通报批评的处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的不规范状况一直是证券市场的老大难问题,随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控股股东任意占用募集资金的状况时时发生。上述通过在资
    该公司用募集资金还贷的违规行为是交易所通过当地证监局进行合作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而作为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人却未能履行其持续督导的义务,至少其未及时发现这类问题是属于失职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人制度是否能真正起到"保荐"上市公司的作用呢?如果以后还有类似情况发生,保荐人能否及时发现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呢?对于该类保荐人失职的情况,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警告或处罚,以提高其履行持续督导的最起码的本职义务。     现阶段,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落实监管约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预警防范措施,对现有的上市公司使用审批决策程序设立多重"防火墙"来限制内部人操纵的弊端,并抓紧对所有新发公司及实施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进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可采取硬性规定强制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来预防各类违规行为的发生,以便于随时可查可控。     在独立董事与保荐人这两道"防火墙"起不到实质性监督作用的环境下,一线监管机构及交易所可暂时承担起募集资金的监管工作,不间断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从而敦促上市公司用好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的专款专投,提高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回报率,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只有促进融资或再融资项目的规范健康运行才是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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