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春阳
据《文汇报》报道,建在绍兴市“鲁迅故里”入口处的“广场艺术小品”是一面大影墙,估计在数百米之外都可以看清其中内容,而它所使用的那幅被作者指为“侵权”的版画作品更是占据了该“小品”的显著位置。看到报道配发图片上的鲁迅先生手夹着烟,烟雾袅袅,悠然自得之状,我忽有所疑:姑且不论是否“侵权”,“鲁迅故里”选择这样一幅作品
,合适吗?这不是在替烟草做广告吗?
当然,鲁迅先生手夹的香烟没有标明品牌,准确而言不是“做广告”。但《广告法》之所以禁止烟草广告堂而皇之,并非旨在压抑某一香烟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市场占有度以及生产数量,而是旨在压抑一种导向。这种导向将导致更多的人包括青少年成为瘾君子,给他们的健康安全带来危害。吸烟本身是一种权利、一种自由,只要不妨害他人,无所谓道德与否,但宣传吸烟、诱导不吸烟的人成为烟民,则肯定是不道德的。吸烟有害身体健康,是烟民们自己也承认的事实。也正因此,刘翔一旦为“白沙”起舞,立遭议论。因为,体育明星为香烟做广告,不仅有违现代文明,更有违体育精神。有人还拿刘翔跟为某些医院代言的唐国强们相比,认为为烟草代言的刘翔更为“等而下之”。
将鲁迅吸烟的美术作品放置于公共场所,而且还是旅游胜地,其不合适是显然的,甚至有违法之嫌。鲁迅先生在中国的影响可谓大矣,绍兴方面如此作为,将对青少年们有怎样的“引导”?可想而知。我想这绝非“弘扬鲁迅精神”的应有之义。
鲁迅曾说:抽烟、喝酒我都扔不掉,但我抽烟喝酒绝非是我认为抽烟、喝酒对身体有好处,所以,我有时还是会告诫青年朋友,不要染上抽烟、喝酒的“恶习”———我之反对青年人读古书,就是这个意思。可见反对吸烟,也是与“鲁迅精神”有着渊源的。
《光明网》
《市场报》 (2004年11月02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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