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庆春 特约记者 郑路
这是一个关于回迁新住房的通知:
齐鲁医院115号院的职工:
回迁新住房的同志们,您如果有要小户型住房(面积约110平方米以下)的要求,请速到(截至3月5日)医院房产科登记!登记者超过20户以上,方可商量改小户型图纸。特此通知!
齐鲁医院房产科
2004年3月1日
这则颇具人情味的通知,是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就宿舍楼拆迁改造工程对医院职工进行的意见征询稿。对齐鲁医院职工来说,这很好地顾及到了他们的切身利益,看起来很人性化;但对于非齐鲁医院职工的住户而言,这则通知却毫无人情味可言,因为齐鲁医院委托拆迁公司强迫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到位置相对偏远、条件与现居住地差别极大的场所;或以被拆迁方认为极不合理的货币补偿方式拿钱走人,不能回迁。
经过有关方面的强行干预,虽拆迁改造工程已暂时中断,但纠纷双方的争执却未见平息,相反却呈愈演愈烈之势。记者经过艰辛调查,在采访了齐鲁医院宿舍拆迁改造工程的各有关方之后,发现这一拆迁事件有4大问题尚需澄清。
齐鲁医院宿舍拆迁改造工程是否属市场行为?
16家要求回迁的住户认为,齐鲁医院宿舍工程此次拆迁改造,主要是想建造高层住宅楼并将改建后的新楼出售。从这点上说,齐鲁医院宿舍楼的拆迁改造建设纯属于市场行为。
既然是市场行为,便应当遵循公平对等原则,完全按照价值规律、市场模式来运作。
据了解,齐鲁医院对此的依据则是:“我是扩建宿舍楼,拆迁立项、规划手续齐全,我医院有权不让你们回迁,可接受我院货币补偿,并有现房可安置在郊区,但绝不安置在我们新建的宿舍楼中。”
针对这一问题,济南市建委某副主任认为:群众的利益应当考虑,齐鲁医院宿舍楼拆迁改造工程属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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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可以回迁?
被拆迁户认为齐鲁医院的这一建设项目既然是医院宿舍楼拆迁改造工程,就应在齐鲁医院的原有宿舍区域内进行。如若这样,齐鲁医院作为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仅允许本院职工回迁,尚在情理之中。但现实情况却是,齐鲁医院已经把济南文化西路及南新街等趵突泉街道办事处辖下数十户居民房产占用过去。更有甚者,齐鲁医院还规定,在宿舍楼改建完成之后,只有本院职工才可以回迁,其他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回迁。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齐鲁医院的有关负责人对此强调他们医院是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出发做出上述规定的。对于那些被拆迁户,他们已经给予了足够的补偿。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具备回迁条件的拆迁项目,同等情况下应当优先安置被拆迁人回迁”。作为齐鲁医院宿舍拆迁改造工程的拆迁户的回迁要求合情、合理、合法,完全应该得到支持、保护!
被拆迁户们发问:齐鲁医院自己的宿舍拆迁改造工程,为何要强行占用别人的房产地基?即便是有客观需要而必须占用的话,是否应该给人以充分、合理、及时的补偿?
此外,如果有被拆迁户不同意迁往别处,是否应该允许他们同齐鲁医院职工一样在同等条件下回迁呢?难道回迁还需要有身份、地位、财产的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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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应如何进行?
在齐鲁医院宿舍拆迁改造工程纠纷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对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09号的原大舜食府总经理牛文涛房产价值的评估。争议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毫不相让。
对于上面提到的文化西路109号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评估,牛文涛对记者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完全是由齐鲁医院单方面委托山东诚志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和山东华润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的,但根据鲁建发[2001]第6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房屋价值评估的首要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定具有评估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人员都从未与被拆迁人进行过任何联系,也没有进行过实地勘察,更没有给当事人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和提出要求的机会。在原始证件、资料缺乏的情况下,评估人员仅仅接受齐鲁医院的委托,如何能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呢?其结论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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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维护弱势群体
在齐鲁医院宿舍拆迁改造工程纠纷中,位于拆迁区内的牛文涛、毕立冬等人无疑处于弱势群体地位。与齐鲁医院相比,他们在这场纠纷中处于显著的劣势地位。
张善文老人今年已77周岁高龄,老两口年高体弱,患有多种疾病。其子女都不在身边。紧邻齐鲁医院(其保健定点医院),为他频繁往返看病、取药(每周至少两次)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齐鲁医院宿舍工程此次拆迁改造,不允许张善文老人回迁。这对他以后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也给其子女造成了不小的负担。
冯景恩,家住南新街91号楼,是一位老红军(1933年参加革命)已于1986年去世。冯景恩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其在南新街91号楼二单元103室的房产转让给其妻孔庆珍。目前,孔庆珍与其外孙杨飚一起生活,生活相当窘迫,属于双困家庭。齐鲁医院为孔庆珍找的房源起初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梁府小区,后来又给调换到济南市王官庄小区内的一处豆腐渣工程建筑(那座楼已因建筑质量引起过纠纷)。
8月27日,建设部信访局在回复齐鲁医院被拆迁户的信函中,“要求建设开发单位严格遵守《国务院条例》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我部汇报。”
《市场报》 (2004年11月02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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