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向永
记者在北京同仁堂、北京友谊商店等5家药店、商场里看到,标价从几百元到一百多万元不等的“野山参”,据粗略计算有近百支。
然而,记者了解到的数据是,近几年真正的天然野山参产量全国每年不超过1000克。
制作中成药或是当滋补品使用的人参,几乎都是园参———在参园栽培的人参,而非野山参。
现状假冒无数
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曹宝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天然野山参资源有限且不断减少,真正的野山参奇货可居,加上中国的人参文化,使野山参的功效被神化,以及商业化炒作等原因,造成野山参市场价格逐年上涨。引发的问题是,对生长在长白山深山密林的野山参进行乱采滥挖,野生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真正的野山参濒临灭绝。为了满足社会需要,“人工引种、培育野山参”应运而生。
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姚达木介绍,虽然野山参与栽培参、移山参药效和价格差别巨大,但外形十分相像。传统的野山参鉴别,历来靠药行经验丰富、身怀绝技的老药工、精于参茸鉴别的专家。但是,在药行干了几十年的老药工,对野山参的识别也会看“走了眼”。专业人士尚且如此,对于一般买人参的消费者,吃一辈子人参也难以鉴别这东西,只好靠商家的信誉国家的监督管理了。
但是,野山参真假之间蕴藏的巨大利润,往往使商家难以坚守行业道德,导致野山参市场假冒伪劣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让买主防不胜防,难辨真伪。
日前,就曾有媒体以“假野山人参,假药劣药竟出名店”为题报道说:“在药品市场中,人参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标签、说明标识失实,特别是以生晒参、移山参假冒生晒山参、野山人参、野山参等情况相当严重。此类现象,前不久,就在北京一家著名的老字号药店里也发现了。”
无独有偶,在浙江省杭州市药监局公布的“2003年杭州十大假药案”中,“益元参号销售假山参案”赫然名列。
“老字号”为了利益尚可不顾信誉,别的商家又靠得住吗?
大连市药监局对大连12个药品零售单位的人参产品进行抽检,重点是标明“野山参”、“长白山参”的产品,结果抽检的21个批次无一符合规定。
野山参市场鱼目混珠现象又是怎么造成的呢?
根源标准太低
有关专家指出,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基本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长期以来对野山参的质量判定缺乏可操作的依据,虽然有质量标准,但是因为野山参是贵重药材,送检方常常要求无损或微损检验,目前公布的检测标准对野山参只能请行业内有关专家进行外观的经验鉴别,而某省组织参茸鉴定专家对他们已经出具鉴定证书的野山参,重新包装后进行盲法重新鉴定,发现正确率只有50%多一点。二是由于人参是国家规定的药食两用的植物品种,对野山参的认定部门既有参茸行业协会的鉴定部门,也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所,此外还有民间科研机构,上述单位均可出具“野山参鉴定证书”,可谓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的尺度和共同认可的权威部门。
为了加强管理,2002年,我国第一部专门为野山参制定的标准GB/T18765-2002《野山参分等质量》公布实施。《野山参分等质量》突出质量,即野山参真伪的判定。
然而,各标准或规定中有关野山参的概念模糊,对野山参的“野生属性和程度”无准确的技术规定。同时,送检方要求无损或微损检验,药检部门不可能对检品取样作组织、粉末及理化鉴别,因此,野山参真伪检验标准难以操作,人为主观因素较多,造成检验结论迥异,纠纷多多。
根治分类管理
那么,应该怎样解决这些问题呢?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曹宝成、姚达木等人的意见非常一致:按食品和药品分类管理。
曹宝成委员说,中药材包括人参,人参是中药材的一个品种。因此,作为药品,必须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人参质量标准。同时,人参又是药食两用的品种,国家颁布的药食两用品种的第一个就是人参。再如北京同仁堂及一些涉外商店陈列或出售的野山人参,被参茸鉴定专家认定为具有百年以上参龄,标价在几十万元至二百万元不等,其价格早已不能用其药用价值来衡量。因此,除了药用以外,参茸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很重要,也要实行行业自律。
为彻底扭转野山参市场的混乱局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药品注册司2004年3月,在上海主持召开了“人参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任德权副局长在出席会议时指出,为从根本上改变人参市场的混乱局面,应该首先承认人参实际存在的三种形式:“野山参、移山参和栽培人参”;其次要在人参质量标准上体现出各种状态的人参鉴别特征。
有关专家也提出,从当前的情况看,按照食品和药品分别管理比较科学。然而,自然生长的山参,形态变异极大,“野”和“老”的特征表现程度不一,仅靠抽象的文字描述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加之各种标准中缺乏检验其野生属性和程度的客观指标,最终只能以有经验的参茸专家作出的权威判断为准。因此,结论的主观性不可避免,加大了执法难度。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案例也不少见。
吉林省药检所徐飞等人则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两种标准的制定和衔接。因此,可以考虑在不同使用领域适用不同质量标准,即人参在药用时适用药典标准,在食用时适用食品质量标准。
《市场报》 (2004年11月02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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