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许鹏)昨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告》,要求全省行政区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依法履行义务,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的经济普查工作,并明确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设立咨询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公告称,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清查摸底时间为200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普查登记时间为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同时,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
同时,全省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公告还明确,对举报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同时发布了省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咨询、举报电话:(028)87333532 86604342 8736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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