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国税总局网站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点评:这个《通知》等于把进场费给明确下来了,在某种程度上“进场费”可能也就合法了。目前商业企业在收进场费方面十分混乱,部分企业什么税也没交。因此就必须要对它进行规范,不管是交营业税也好、交增值税也好,总之要有个说法。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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