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围绕商会立法的话题引来各方争议。
透过纷纷扰扰的争议表象,不难发现,商会立法已是大势所趋。因为立法是为了规范,规范是为了更好的发展。不管争议矛盾所在和争议结果如何,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谁来承担行业商会组织的职责谁就有义务服务好行业、企业,发挥行业商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应有的作用。
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是商会的几大基本职能,商会的定位应该是服务会员、沟通政府、发展行业,注重在检测、认证、组织企业外出参展交流、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业规划和自律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做好民营企业的“娘家”。这些工作,看似容易,做起来困难。试想一下,不管是有“二政府”之称的行业协会还是目前仍未有主体资格的行业商会又有谁真正起到了这些作用呢?
笔者在此并非有意持一切否定的消极态度,只是希望藉此提醒业内人士,争论不要有争权夺利的想法,争来争去只能是行业服务。谁有了服务资格,都应当以行业发展为重。毕竟我们的商会组织在国际环境中还不是强势行会。
至于行业组织的设立原则,笔者以为,一方面,行业商会是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它代表的是会员企业的利益。行业内企业的需求不同,一个行业商会不可能代表行业内所有企业的利益,这就会出现若干个行业商会,行业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参加能够代表其利益和需求的商会。另一方面,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同行业商会多了,管理难度会增加,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不便于顺利交接。另外,从目前协会商会的实际状态来看,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想合并也有一定的难度。而如果想通过竞争达到相互的融合,不仅时间漫长也难以达成目的。这就形成了矛盾,关键是如何使矛盾得以化解,找到即能促进行业大发展又能便于管理的平衡点。
不管商会立法的条款如何变化,一个开放的市场的经济环境,一定有它自然的发展规律。只要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我国行业商会才可以健康发展。
(刘伟兵)(观宇/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