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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施工合同无效发包方也不得拒付工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 12:51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解释》,施工合同无效发包方也不得拒付工钱

  去年两会期间,众多身兼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职责的房地产商提出的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困局”引起最高法院关注。几经修订,今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律师认为,《解释》明确了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最关注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何种情形下无效,以及双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据分析,《解释》关键条款考虑了建设工程的特性,由于建设工程耗资巨大,现实中,承包方往往自己带资建设,如果发包方滥用法律,可能导致承包方的投资血本无归而又无法寻求法律救济。

  合同无效承包人也可得工钱

  《解释》规定,房地产工程中发包人(一般为房地产项目投资商)与承包人(往往是建筑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遇有三种情形,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其中,第一种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了资质等级,第二种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第三种是依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据分析,第二种情形也就是俗称的无牌建筑商挂靠正规建筑商,前几年,广州市的此类纠纷数量较大。

  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解释》也为工程的承包人索取工程款设定了保障,首先,《解释》规定,只要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法院应予以支持。

  如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也不合格时,工程的承包人也有最后补救方式,《解释》允许承包人修复该工程。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获工程价款,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自己承担修复费用时,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时,法院将不予支持。

  非法转包工程,所得可被没收

  据分析,《解释》将严厉打击房地产业中的非法转包工程行为。《解释》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并且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那么,《解释》对施行前已发生的非法转包行为是否有效呢?按照规定,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将适用本解释,例如某非法转包行为发生在2002年,但发包人或其他利害人向法院起诉后,一审在2005年1月1日后,就将适用该《解释》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不履约,发包人可解约

  《解释》在保障承包人权利的同时,也赋予发包人四项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两项分别是当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个人或者企业时,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当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发包人也可请求解除合同。

  张伟湘(观宇/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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