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赔偿新规引领券商脱胎换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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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 12:00 证券市场周刊 | |||||||||
    “新华社的消息是真的吗?”10月18日清晨,还在睡梦中的记者突然被电话惊醒。“我是恒信证券的债权人,如果处理问题券商个人赔偿按照这个标准,我就亏大了。”电话里,恒信证券债权人声音显得很激动。     这位债权人所说的消息是10月17日新华社播发的《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有关部门作出解释》一文。该文就一批处置金融机构个人债权
    在券商陷入全行业危机,相当一批券商濒临破产边缘的时候,新华社的文章无疑具有极强的指向性。     源起德隆事件     10月17日,一些被处置的金融机构网点公布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告。同日,新华社播发了有关部门做出的相关解释。     据某券商高层透露,该公告的雏形来源于对德隆的处置。事实上,对于德隆相关个人债务的处理一直是让管理层头疼的大事,因为在目前已经被撤销、接管、托管的十多家券商中,德隆旗下证券公司的个人债务最多,从目前债权登记情况看,与德隆相关的个人债务达40多亿元。如果再像以前的内部规定,国家承诺对个人债权全额赔偿的话,显然不符合监管当局制定的由市场买单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但如果撒手完全不管,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政府深感解决问题的棘手。后来经过证监会、央行、银监会、华融等方的反复磋商,最终达成了有限赔付的原则,希望以德隆处置事件为模板制定一个今后解决个人债务赔付的内部原则,并且有意拿金新信托作为第一家进行试点。     10月6日,证监会召开一系列攸关券商生死的会议,其中就包括资产管理处置会议,会议明确了有限赔付的原则。是次会议到场的有南方证券、汉唐证券等“问题券商”接管小组的负责人、证监会机构部、稽核局以及央行、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人士。     消息人士称,这一原则本将择日在问题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公布,以告知投资者。但由于某财经媒体误报“客户保证金与个人委托理财资金按市场化原则有限赔付”引起了社会的震动,有关部门当机立断于17日提前向社会公布解释公告。     涉及哪些券商     或许是问题过于敏感,细究此次公告发布及解释出台的前前后后,颇值得玩味。     首先,公告都是以被处置金融机构接管组名义发布的,而解释则是以新华社电的形式发布,通读新华社电全文,没有找到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向。可见有关部门在这一敏感问题上的小心翼翼,为可能的修正措施留下了活口。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市场化精神。     但是,公告解释也有一些语焉不详,其中最大的问题是这一公告主要针对哪些机构。投资者表示疑惑,这些被处置的机构是最近已被托管的金融机构,如闽发、汉唐以及德隆旗下的四家证券公司,还是只针对以前已破产清算但还有遗留个人债务待解决的金融机构,如鞍山证券、大连证券、新华证券?     证监会有关人士透露,这一针对券商的补偿原则,只适用于那些已确定关闭的机构,也就是说,目前处于托管阶段的金融机构只要能成功重组,就不会纳入补偿范围。但若未能成功重组,陷入破产清算,今后的具体补偿原则可能会比照该公告执行。     “我们在文件下达之前与证监会沟通过,在华融托管德隆金融公司的6个月时间还不会按照新的政策处理个人债务。”华融德隆托管组负责恒信证券的周照利也告诉《证券市场周刊》,华融已经与证监会进行了有效沟通,恒信证券不会成为新政策涉及的第一家问题券商,第一家应该会是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券商。     周照利透露,在10月6日证监会召集各地证监局领导以及问题券商托管人开会前夕,大约也就是10月5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就了解到新规定的全文:“在开会前两天纸样文件就打印出来了,当时华融就与证监会等部门进行了沟通。” “现在德隆系的金融公司还没有将债务清理清楚,还无法进行赔偿。”周照利透露,按照规定,华融托管德隆系金融资产的时间要持续到2005年3月,在这个期间,华融在清理完债务后,必须拿出整套的重组方案,如果华融拿出了重组方案,德隆系的公司就不按照新的规定进行处理债权债务。周照利显得很有信心:“除了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券商,还没有进行清算的券商都会想办法重组。”     据了解,现在新华证券、佳木斯证券、大连证券等一批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券商可能成为试点对象。诸如德隆系、闽发证券等一批高危券商,如果重组不成功的话,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形成的债权债务,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将按照新办法进行赔偿。     债权人的无奈     有限赔付出台之所以小心翼翼,是因为有关部门投鼠忌器。在稳定的大局下,该规定引发的投资者的反应,是管理层最关心的。     “我们的老本都拿不回来。”以德隆系为首的问题券商个人债权人人心惶惶。给记者打电话的是湖南长沙的个人投资者尹湘豫。本刊曾经报道过尹湘豫420万元委托理财资金被恒信证券挪用的事实。     “当初想都没有想到恒信证券落到今天这个地步。”尹湘豫经历了长达三个月的讨债后显得很失望:“开始说有国有的大机构要重组恒信,现在华融托管了,清理债务就是三个月,他们原来说的央行贷款回填保证金今天也没有见到动静,现在还有一个10万元的界限。”尹湘豫在7月份的时候因为父亲治病、孩子上学,向法院申请过支付令,结果恒信证券左推右推,让法院的支付令由于时间期限自动失效了。“今天一大早我就上网查看关于德隆的消息,没有想到看到了这样的政策。”     尹湘豫觉得很郁闷,三番五次要求恒信证券赔偿被挪用的资金,都没有下文,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来托管恒信证券后,情况一点都没有好转。“以前说的投资收益就不用想了,现在本钱都拿不回来了。”按照签约时候的承诺,尹湘豫的420万元,一年时间就可以得到50.4万元的收益。然而,根据新的政策,尹湘豫不但拿不回老本,还要亏损42万元。“按照新的规定我就亏大了。”尹湘豫担心证监会拿恒信证券开刀,成为新政策实施的第一家问题券商。     “现在券商、信托公司出现问题,主要就是挪用客户资产,其中包括股票、债券、以及委托理财资产。”原新华证券一营业部的总经理透露,新华证券就是因为挪用了大量的客户委托理财资产以及违规将三方监管资产才被有关部门查处,现在新华证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对于客户的赔偿肯定就要套用新的规定。     券商融资堵老路     “这样的规定对于券商来说是雪上加霜,本钱都拿不回来的交易,肯定没有人愿意做。”京城一券商高层认为,个人债务赔偿办法对券商的融资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因为这样就没有人愿意与券商做交易,券商的生存将是一个难题。     在10月8日,全国各地的证监局向辖区的券商下达了资产管理业务自查令,并将未经批准的集合委托理财业务、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业务、个人资产管理业务全部停止,当时市场一片叫苦之声,叫的最凶的就是老出问题的券商,证监会的自查令无疑断了问题券商发财的路。     “其实集合委托理财本来就不合规,是该停,三方监管也让券商得不偿失也该停,但是个人委托理财对于券商来说虽然不是融资的大头,但是对券商的信誉有很大的影响。”这位券商老总分析,现在出来的个人债权赔偿原则表面是维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实际上阻断了券商的融资路,机构不赔偿,个人10万以下全赔,10万以上赔偿90%,这样的规定,即使再有实力也没有人愿意将钱融给券商的。     “这个规定不是针对某几家券商发的,所有的经营机构都必须遵守。”监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强调,可能这将是监管机构处理问题券商的模式。而监管机构在解释新规时强调,由于一些投资人风险意识不强,对金融产品的风险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关注不够,特别是小额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这次对2004年9月30日前的债权打折收购对投资者是一个风险提示,告诫他们今后不可参与违规金融活动,要关注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再发生的此类业务要风险自担。     监管部门认为,已经发生的很多个人债权属违规金融业务,比如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收益也属违规性质,不会进行赔偿。为了避免钻空子,对于个人债权要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即债权人名义与实际均体现为个人。其中特别规定个人以机构名义的债权虽然机构债权人称其债权是个人资金的集合,但对其真实性无法准确判断,如按个人债权处理,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不予收购。机构以个人名义的债权,经甄别确实为机构债权的,尽管名义上是个人,但实际不是个人债权,属于违规行为,按机构债权处理,不予收购。多人以单个人名义(个人集合)的债权,很难确认单个人背后多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     一券商老总透露,以前很多券商都接受过诸如机构一个人名义,有问题的个人以机构名义等方式的灰色资金,在券商的融资中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尤其是很多庄家都喜欢开A账户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现在这一条路给堵死了。这样可能会给信用良好的券商带来一个契机,但是更多的券商将断了融资的老路子。     资料:个人债权收购关键词     个人债权: 就是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主要有:1.个人储蓄存款;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全额收购 :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个人债权全额收购。     打折收购: 主要是法规明确规定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业务,也有些是金融机构的违规业务形成。此类业务主要包括信托和委托理财等业务。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个人债权部分按九折收购。     利息全免: 个人债权的利息全免。     拒绝收购:债权人具有选择不接受收购的权力。如果债权人不选择接受收购,可以凭其债权直接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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