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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签署《补充协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 18:49 商务部网站

  2004年10月29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在澳门召开。会议由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共同主持。内地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港澳办等有关部门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上,双方共同回顾了《安排》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的进展情况,充分肯定了《安排》对提高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促进两地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双方确定了《安排》扩大开放的成果。安民副部长与谭伯源司
长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安排>补充协议》”)。

  这次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是在去年双方签署的《安排》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澳门的开放。按照《安排》的有关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04年6月20日启动了在《安排》框架下进一步扩大开放的磋商。通过多次充分交流和磋商,双方就内地对第二批原产澳门的货物实行零关税和在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开放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

  货物贸易方面,内地将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新的190种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加上已经实行零关税的原产澳门货物,内地已经比原计划提前1年对几乎全部澳门现有生产的产品实行了零关税。

  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同意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代和个体工商户等11个领域在《安排》原有承诺的基础上,对澳门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同时,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和专业资格考试等8个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于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附件的规定,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本协议附件1是《安排》附件1表1《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的补充。

  (二)根据《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的本协议附件1中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2。本协议附件2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

  二、服务贸易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运代理等领域对澳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扩大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地域和营业范围。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和专业资格考试等领域对澳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三)本协议附件3中的建筑领域的承诺和分销领域的部分承诺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具体见本协议附件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和分销服务的具体承诺。本协议附件3中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承诺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本协议附件3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两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3为准。

  (五)本协议附件3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对《安排》附件的补充和修正

  (一)将《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修改为:对拟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将有关货物清单补充列入《安排》附件1表1,将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安排》附件2表1。申请企业正式投产后,经澳门经济局核查,由澳门经济局通知商务部,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内地即根据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二)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已获得澳门从事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业务的专门牌照,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提供机场管理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如果是航空公司的关联企业,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规、规章。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附件一:第二批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已生产产品)

  附件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附件三: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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