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股市融资门槛抬高
本报讯 据《新闻晨报》报道,一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草案)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据悉,该《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发行、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定向增发。如照此实施,上市公司再融资规模将缩减一半,流通股股东话语权也将加大,不务正业的公司圈钱也将受到约束。
限制之
募资使用不当
《办法》(草案)规定,上市公司前次发行的募集资金50%以上与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不符,或主营业务利润下降50%以上,自该情况披
露之日起未满3年的不得再融资;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显示的货币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的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委托理财合计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的40%,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限制之
流通股东表决
《办法》(草案)规定,发行证券提案必须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转债发行后每次向下修正转股价时,除获股东大会通过外,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限制之
严控问题公司
《办法》(草案)规定,上市公司要发行,须不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上市公司的利益在最近12个月内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关联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存在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总经理或实际负责人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总经理或实际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上市公司未按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自整改结束之日起未满12个月。
限制之
不分红不融资
《办法》(草案)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年未有现金分红,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公司不能融资;上市公司发行核准前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或转增股本的,应当在证监会核准前完成,否则不得申请发行。
限制之
限定融资规模
《办法》(草案)规定,距离前次发行证券已满12个月,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使用效果良好;增发募集资金不得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额的50%;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额的40%;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且最近12个月平均流通市值不低于20亿元,发行对象为基金、证券公司或注册资本为1亿元以上的其他法人,且发行对象不超过10家,发行定价的股价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6个月后才可上市,定价发行股价总数不超过定向发行决议公告日流通股份总额的30%。
限制之
配股可能失败
《办法》(草案)规定,上市公司配股,老股东认购不足发行股份上限的50%,则上市公司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认购资金返还给股票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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